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第 6 條
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得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資通訊技術或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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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業務,得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資通訊技術或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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