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第 5 條

  1. 1.前條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實施之營養師。 二、業務項目。 三、實施對象及場域。 四、實施期間。 五、使用之通訊設備或方式。 六、通訊方式執行業務之告知同意書格式及內容。 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 八、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2.前項各款內容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依變更之實施計畫執行。
  3. 3.第一項第四款實施計畫實施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執行單位得向原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本條有 7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養師通訊執行業務辦法第 5 條規定:「前條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實施之營養師。 二、業務項目。 三、實施對象及場域。 四、實施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