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115.09.30 訂定) 第 11 條
主辦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作成強制接管營運處分,或依第二章辦理強制接管營運後終止投資契約者,依本章之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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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115.09.30 訂定)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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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