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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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憲法法規
- 法律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予以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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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