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22 條
- 法規代碼
- L0000101
- 本條制定
- 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全文 46 條,依第 46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種類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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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格式
- 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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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憲法法規
- 法律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予以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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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編輯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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