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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421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4 年 04 月 27 日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勞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依法執行證據調查,更在無實質犯罪證據之情形下,認定聲請人有偽造契約書,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嚴重違背忠實提供勞務之義務。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維持系爭判決之見解,作成不利於聲請人之裁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第80條、第153條及第154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中所引用之系爭判決見解亦有所爭執,無非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判決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293號

聲請人

林玉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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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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