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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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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5
111年憲裁字第562號
111.07.28
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罪犯行,遭判處有期徒刑4月,惟聲請人當時係駕車自撞,經送醫後遭警方強制抽血檢驗始查悉施用毒品情事。上開採證程序,已違反法
110年度憲二字第380號
110.10.08
刑人早日擺脫牢獄桎梏,復歸社會之目的。聲請人所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及肇事逃逸罪之後罪與前犯殺人罪案件相較,其罪責與刑罰顯屬輕微,所保護之法益迥然不同,可非難之程度亦無法相互比擬,況且前
109年度憲二字第470號
110.01.29
出監,於假釋中更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法務部乃依系爭規定一撤銷其假釋。惟系爭規定一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即限制人身自由,且未予法院或行
釋字第796號【撤銷假釋案】
109.11.06大法官解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後,由法務部依系爭規定撤銷其假釋,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刑25年,抗告人對檢察官之
釋字第775號【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
108.02.22大法官解釋
年度花原易字第7號妨害兵役案件(被告周子威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無故逾教育召集令,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就應適用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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