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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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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6
114年審裁字第1306號
114.10.28審查裁定
立原則、罪責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以及使受刑人再社會化之憲法誡命,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5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就此而言,已屬刑事法院於個案審判之量刑職權,縱有違憲爭議,亦屬裁判憲法審查之
108年度憲二字第149號
108.12.27
條件,是將不同之事項作相同之規定,嚴重侵害初犯者再社會化之權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憲法第15條對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之保障等語。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
釋字第584號
93.09.17大法官解釋
根本改變受刑人出獄後依從來技能謀生之途徑或阻礙其再社會化等情事綜合予以考量,為專業之判斷。永久禁止曾犯上述之罪者駕駛營業小客車對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固屬嚴格之限制,惟衡諸維護搭乘營
釋字第528號
90.06.29大法官解釋
項乃設強制工作之規定,藉以補充刑罰之不足,協助其再社會化;此就一般預防之刑事政策目標言,並具有防制組織犯罪之功能,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所必要。至於針對個別受處分人之不同情狀
釋字第471號
87.12.18大法官解釋
要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強化其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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