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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952 筆
社會救助法第 1 條預覽 ↗
立法目的
社會教育法第 1 條預覽 ↗
制定宗旨
社會救助法第 2 條預覽 ↗
社會救助種類
社會教育法第 2 條預覽 ↗
社會教育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 三、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 五、培養禮樂風尚及…
社會救助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社會教育法第 3 條預覽 ↗
專管單位及專任工作人員之設置
社會救助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
社會教育法第 4 條預覽 ↗
直轄市政府應設立社會教育館,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當地社會教育之發展。 直轄市、縣 (市) 應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預覽 ↗
家庭計算人口範圍
社會教育法第 5 條預覽 ↗
各種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
社會救助法第 6 條預覽 ↗
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設置
社會教育法第 6 條預覽 ↗
社會教育機構由中央設立者為國立;由直轄市設立者為市立;由縣 (市) 設立者為縣 (市) 立;由鄉 (鎮、市、區) 設立者為鄉 (鎮、市、區) 立;由私人或團體設…
社會救助法第 7 條預覽 ↗
救助項目從優辦理
社會教育法第 7 條預覽 ↗
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應由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決定之;直轄市立者,應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備案;縣 (市) 立、鄉 (鎮、市、區) …
社會救助法第 8 條預覽 ↗
救助金額
社會教育法第 8 條預覽 ↗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依前條規定核准立案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社會救助法第 9 條預覽 ↗
停止社會救助之情形
社會教育法第 9 條預覽 ↗
各級學校兼辦社教
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預覽 ↗
生活扶助之申請
社會教育法第 10 條預覽 ↗
社教人員之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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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正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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