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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7 件
關鍵字命中7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不應由無過失之處分相對人承受1年後不得聲明不服之失權效果,是系爭規定二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亦因適用
113年審裁字第478號
113.07.03審查裁定
繼續審判不變期間,而將程序不利益加諸於人民,致生失權效,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予廢棄。 (二)系爭規定未就請求繼續審判期間逾期後,是否可另循其他訴訟救濟途徑予以說明
111年憲裁字第446號
111.07.19
區分實際占有土地者對於權利之行使有無障礙,皆發生失權效果,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第15條財產權保障;且系爭規定二欠缺母法森林法之明確授權,而得規範人民林地權
108年度憲二字第248號
108.09.27
還價金及損害賠償等部分作過判決,理應發生遮斷效、失權效、排除效及反射效。但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又就確認債權讓與不存在事件,無視證據不充足、有偽證及偽造文書情形,作成歧異判斷,顯
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
107.12.14大法官解釋
時效亦因而縮短至2年或10年,將發生更嚴重之當然失權效果。即使其侵害行為係於繼承開始之10年後始發生者,亦同。對於真正繼承人而言,實屬過苛。是系爭判例有關真正繼承人之「原有繼承權即
會台字第12902號
105.04.29
體知道權利存在卻因故意或過失而未行使權利時,始生失權效果,法律於客觀上推定行為人可能行使權利而不行使時,應予其以反證推翻之機會;然系爭判例逕行推定裁判送達時當事人即可知悉裁判適用法
會台字第9828號
99.07.30
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並不因此產生稅捐債務失權效果,稅捐機關仍得發單課徵,二者立論並無涉,尚非有何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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