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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2 件
關鍵字命中12
114年審裁字第347號
114.04.08審查裁定
514800號函(下稱系爭函二),對於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之親子關係,僅允許人民持否認子女之訴之勝訴確定判決,方得更正反於真實血緣關係之戶籍登記,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格權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稱系爭事件),事實略為:原告為被繼承人之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間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共114,800股贈與其配偶,於同年7月18日申報並經核定免徵贈與
113年憲裁字第10號
113.03.26
9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定本案婚生子女有通知非婚生子女(後業經生父認領)關於父親之死訊及悼念儀式等資訊,並應於訃聞列載非婚生子女姓名,顯然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
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
111.04.01憲法判決
取得原住民身分。(第2項)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準用第4條第2項及第7條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聲請人一不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等。聲請人一認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系爭規定
釋字第587號
93.12.30大法官解釋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
釋字第362號
83.08.29大法官解釋
因所導致之重婚),又未就相關事項,如後婚姻所生之婚生子女身分等,為合理之規定(民法在修正前重婚係得撤銷,而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故無婚生子女之身分問題。現行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
會台字第1553號
70.06.05
為聲請解釋婚姻被撤銷後婚生子女應否登記為「父不詳」案。
會台字第646號
57.11.27
為請釋示養女子與婚生子女有無血親親等關係疑義案。
釋字第91號
50.06.20大法官解釋
終止收養前,養子女得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
釋字第70號
45.12.17大法官解釋
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婚生子女之養子女有代位繼承權?
釋字第32號
43.03.26大法官解釋
收養同時以女妻之,招贅?養子女與婚生子女結婚,須先終止收養?
釋字第28號
42.12.16大法官解釋
因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所稱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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