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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10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至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婚生子女所製作之訃聞,未列入非婚生子女姓名,亦與風俗習慣有違等語,僅係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考量非婚生子女之請求權是否成立之次要理由,既非命婚生子女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一二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開論述,已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除該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其生父之認領得予以否認外,既已依法視為婚生子女,其父子女關係即已確定,尚非該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以外之第三人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立法意旨固在使非婚生子女經其生父認領後,與其生父間發生視為婚生子女之關係。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3年憲裁字第10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本於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定婚生子女知悉其父有非婚生子女業已多年,聲請人青年時期留日期間甚至曾與其中一名非婚生子女同住一處;其父年高後與配偶及婚生子女同住並受其等照顧,非婚生子女礙於外室子女身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此項訴訟,須由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非婚生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起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第2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此依法推定之婚生子女既非「非婚生子女」,其生父在該子女尚具有婚生子女之身分時,自亦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1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一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立法意旨固在使非婚生子女經其生父認領後,與其生父間發生視為婚生子女之關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婚生子女之推定係法律之規定,經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者,須當事人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已獲勝訴判決確定,推翻婚生子女之推定後,有確認子女身分利益者,始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據此,否認之訴既係為求對於法律上推定為婚生子女者,確認非其血統子女而否定其婚生子女身分之訴,需經法院以判決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且依法推定為婚生子女後,除提起否認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1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不得提起本件確認認領無效之訴,蓋以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除該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其生父之認領得予以否認外,既已依法視為婚生子女,其父子關係即已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調裁字第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壹、程序方面:一、按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又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4條、第106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親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關於對生父認領之否認應以何種訴訟型態提出: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此項訴訟,須由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非婚生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親字第六十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曾與該軍人之妻通姦之男子,不得主張為自己之非婚生子女出而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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