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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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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7
114年審裁字第472號
114.05.13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4年審裁字第387號
114.04.17審查裁定
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決,下稱系爭裁定),對於家庭生活費用之認定有瑕疵,其所適用之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家庭生活費用之規範,應以一屋為限,未區分租屋與
111年憲裁字第1433號
111.09.14
法,聲請解釋憲法。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所定家庭生活費用無金額上限,於特殊個案情形,金額過高不符比例原則,尤其代墊一次性高額購屋金額部分,與日常生活費用顯然有別,數目顯然過高,
110年度憲二字第572號
110.12.24
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未設金額大小上限,亦未設有調整機制,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實質正義。又所謂家庭生活費,依一般常情,應是長期定期給付
110年度憲二字第426號
110.12.10
。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就家庭生活費用之認定部分,應排除購屋費用;系爭規定應修正加上「家庭生活費用應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國情統計通報,以不超出一般人生活與消費
會台字第13092號
105.09.14
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家庭生活費用均主動分擔,對妻自行離去住所等情事亦予容忍,詎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一准許妻之訴請離婚,又定與十六歲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
釋字第422號
86.03.07大法官解釋
七十三台內地字第二六六七七九號函,關於承租人全年家庭生活費用之核計方式,逕行準用臺灣省(台北市、高雄市)辦理役種區劃現行最低生活費支出標準計算審核表(原役種區劃適用生活標準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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