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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889號
115.05.11審查裁定
規定,有明確之授權依據,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所定審查程序及基準更為嚴格,並無逾越母法之授權,惟「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並非授權限制提出申請之標準,否則即實質
114年審裁字第1405號
114.11.17審查裁定
10款「任官服現役滿1年提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定」而退伍,致發生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情形。準此,聲請人報考陸軍官校時之招生簡章不包括任官服現役滿1年申請退伍獲准之情形;且國防部
114年審裁字第1119號
114.10.03審查裁定
任職於高雄榮民總醫院,為任職於公立醫療機構經銓敘審定之醫師,具公務員身分,享有按月領取薪俸之服公職權利,並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依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該法第23條規定,公務員若有於
114年審裁字第673號
114.06.30審查裁定
憲疑義:1.系爭判決認主管機關依系爭規定作成重新審定每月退休所得處分時,無須先時或同時廢棄原核定退休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2.主管機關作成並送達重新審定每月退休所得
114年審裁字第14號
114.01.03審查裁定
89號解釋)之意旨,未審究中央研究院107年重新審定聲請人月退金之行政處分(下稱原處分),是否損及「聲請人原得無所瞻顧,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之職能,而破壞了憲法欲使大法官「獨立行使職
114年審裁字第8號
114.01.02審查裁定
,並無系爭裁定所稱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乃聲請重新審定。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
113年憲裁字第16號
113.05.24
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之條文。倘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法委員認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由少數之四分之一以上
113年審裁字第358號
113.05.21審查裁定
字第268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2年憲判字第18號【選舉重新計票案】
112.11.17憲法判決
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7日內依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選罷法第69條第1項後段規定參
112年審裁字第1069號
112.04.19審查裁定
主張略以:(一)系爭規定直接減少聲請人業已依舊法審定確定之退休給付數額,核屬不利變更,而因廣義公務員(公、教)之退休金,涉及聲請人之退休後給養,並關乎其選擇職業之自由,且為確定之既
112年審裁字第822號
112.03.14審查裁定
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為重新審定處分(下稱系爭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下稱系爭復審決定書)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
112年審裁字第835號
112.03.14審查裁定
法重要性;2.系爭規定二直接減少聲請人業已依舊法審定確定之退休給付數額,核屬不利變更,而因廣義公務員(公、教)之退休金,涉及聲請人之退休後給養,並關乎其選擇職業之自由,且為確定之既
112年審裁字第351號
112.02.07審查裁定
國99年9月6日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核定退休,並審定支領月退休金給與生效,詎主管機關依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於107年5月
112年審裁字第512號
112.02.06審查裁定
解釋。(二)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認主管機關作成重新審定處分時,無須先時或同時廢棄原核定處分,乃消極未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
112年審裁字第293號
112.02.01審查裁定
法重要性;2.系爭規定二直接減少聲請人業已依舊法審定確定之退休給付數額,核屬不利變更,而因廣義公務員(公、教)之退休金,涉及聲請人之退休後給養,並關乎其選擇職業之自由,且為確定之既
112年審裁字第469號
112.02.01審查裁定
第4款,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下稱審定作業規定)第10點第1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
112年審裁字第209號
112.01.31審查裁定
法審查部分:1.系爭規定直接減少聲請人業已依舊法審定確定之退休給付數額,核屬不利變更,因廣義公務員之退休金,涉及聲請人之退休後給養,並關乎其選擇職業之自由,且為確定之既得權利變動,
112年審裁字第186號
112.01.17審查裁定
規定)認為發給撫卹金,須先經遺族申請,於主管機關審定作成處分後,遺族始確定取得領受權。於處分作成前,撫卹金並無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可言,上開條例就此並無規定,亦非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111年審裁字第1008號
111.12.01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減輕自己毒癮發作而販賣第一級毒品,經第一審定應執行刑15年8月,其上訴至第二審亦遭駁回,故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9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中
111年審裁字第817號
111.11.24審查裁定
含第37條附表)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認定重新審定處分並非廢止或撤銷原處分,不承認原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使得主管機關事實上變更給付內容,與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判斷基準時點不合,違反法
111年審裁字第732號
111.11.11審查裁定
法審查部分:1.系爭規定直接減少聲請人業已依舊法審定確定之退休給付數額,核屬不利變更,因廣義公務員之退休金,涉及聲請人之退休後給養,並關乎其選擇職業之自由,且為確定之既得權利變動,
111年審裁字第677號
111.11.04審查裁定
請變更解釋。(二)確定終局判決認主管機關作成重新審定處分時,無須先時或同時廢棄原核定處分,乃消極未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該判決認重新審定處分於系爭規定施行前送達係屬合
111年審裁字第343號
111.10.12審查裁定
張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直接減少聲請人業已依舊法審定確定之退休給付數額,核屬不利變更,而因廣義公務員(公、教)之退休金,涉及聲請人之退休後給養,並關乎其選擇職業之自由,且為確定之既
111年審裁字第113號
111.10.05審查裁定
合格離職後初任法官之人員,無從依離職前原俸級銓敘審定,未保障該等人員依法銓敘取得官等俸級之憲法上權利,且顯有其他侵害較小手段,系爭提敘相關規定已涉及對人民受憲法第18條保障服公職權
111年憲裁字第1089號
111.08.26
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為重新審定處分(下稱系爭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下稱系爭復審決定書)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12號判決(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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