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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16 筆:名稱 18・條文 698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9.30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1.09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1.09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7.29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7.30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9.30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9.11.17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費收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9.11.17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9.19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1.18
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0.11.04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規費收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6.0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費收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1.26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9.30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2.19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9.12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2.12.31
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68.11.29
條文定位698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 2 條預覽 ↗
件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 一、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生技醫藥公司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從事生技醫藥之研究、發展或臨床前試驗、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 3 條預覽 ↗
記證明文件。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投資計畫書,包括投資計畫目的、投資項目、經營團隊、研究發展團隊與其職掌、項目製程或研究發展流程、建廠或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 4 條預覽 ↗
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者,本部應核發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並載明自核發之次日起五年內有效,且有效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生技醫藥公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 5 條預覽 ↗
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數額為準;其於申請審定時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者,以申報數為準。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機器設備金額,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財產目錄所載專供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 條預覽 ↗
(以下簡稱課程綱要)所編輯之學生課本。 依本辦法審定之教科用書範圍,為依課程綱要編輯之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定科目教科用書。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本部。本部辦理審定事項,必要時,得委任國家教育研究院為之。 本辦法所稱申請審定者,指依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4 條預覽 ↗
申請審定者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申請審定者就同一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 教科用書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定,或配合課程綱要修正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5 條預覽 ↗
申請審定者於申請審定時,應填具教科用書審定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用書編輯計畫書一式三份至七份。 二、教科用書書稿一式三份至七份。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6 條預覽 ↗
申請審定者依前條第二款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以打字、美工完稿裝訂;插圖不得以草圖替代;彩圖不得以黑白圖片替代。 三、版式規格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7 條預覽 ↗
審定機關應依課程綱要審定教科用書。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8 條預覽 ↗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限三十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 前項審查決議分為通過、修正或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9 條預覽 ↗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意見修正後,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檢附修正稿申請續審,審定機關並應於收受修正稿之日起一定期限內通知續審結果。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前條第二項所定各次申請續審之期限,申請審定者於期限屆滿三日前,得以書面向審定機關申請延期三十日,並各以一次為限。逾期者,應重新申請審定,不受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本部公告期間之限制。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1 條預覽 ↗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審定者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復,審定機關應審酌申復意見,於收受申復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駁回之決定,或變更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書稿,應依下列程序審定: 一、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由審定機關發還申請審定者排印樣書。 二、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印製樣書,並於前款教科用書書稿發還之日起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自發照之日起算六年,並得延長至期限屆滿之該學期結束,或本部所定延長期限屆滿為止。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申請審定者應自審定之教科用書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三冊至審定機關備查。 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封面應印有本部或受委任之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號。 申請審定者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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