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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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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5
釋字第562號
92.07.11大法官解釋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同條第五項規
釋字第518號
89.12.07大法官解釋
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均為當然之
會台字第5991號
88.01.08
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時效完成取得永佃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八二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爭執者為
會台字第5358號
85.01.05
效制度云云,聲請解釋。查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規定,永佃權之成立以支付佃租為要件,係因永佃權之設定,為有償契約之故,聲請人對此何以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效制度之情形,未具體指摘,核
會台字第4893號
83.08.29
四八二號判決認其未依法支付佃租,不能因時效而取得永佃權,引用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駁回其訴,違背憲法第十五條規定,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該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問題,並非其所適用之法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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