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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民事執行處於106年5月11日函覆永佃權人,已造成永佃權人認為自己有優先承買權,此有永佃權人嗣後具狀主張優先承買可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永佃權之成立應以支付佃租為要件,如占有人未支付佃租,則與永佃權成立要件不符,自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永佃權,前經內政部76年5月28日台內地字第504001號函釋在案,
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2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而被告取得系爭永佃權,乃有設定系爭永佃權之真意,並非與原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雖然訴外人陳林瑭、陳福明與原告協調設定系爭永佃權有本於防止原告偷賣系爭土地之動機,設定系爭永佃權或可同時兼達到防止原告偷賣系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項永佃權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第1項永佃權存續期限屆滿時,永佃權人得請求變更登記為農育權。有不分割期限者,亦適用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時間長達二十年以上,業依時效取得永佃權為由,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向被告申請辦理永佃權之登記。
豐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七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於依法辦理登記後,始生取得永佃權之效力;⑶繼承-被繼承人有永佃權者,於繼承開始時,其永佃權即當然由繼承人取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五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就永佃權為立法解釋,法文規定之內容已明示永佃權之成立要件,支付佃租即為其中之一,如在他人土地上耕作而未支付佃租,即使有其權利,既與永佃權之成立要件不符,顯非屬永佃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供上訴人使用收益,是上訴人取得系爭永佃權,係有設定系爭永佃權之真意,並未與被上訴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故系爭永佃權應屬有效,自無庸塗銷。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永佃權設定登記,被告高振強既已合法取得永佃權,於永佃權存續期間,原告等人自應受永佃權之拘束,不得對被告高振強主張塗銷。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6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外,縱系爭土地有永佃權人得主張優先承買權,永佃權人亦在拍定後方決定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永佃權人不行使優先承買權時,伊亦得承購系爭土地,是永佃權之記載並不影響投標者之意願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證雙方就系爭土地之設定永佃權,已約定若被上訴人無自耕能力,可以指定有自耕能力者登記為永佃權人,或俟其取得自耕能力後再請求辦理永佃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4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茲因附表所示之永佃權登記名義人為債務人曾建誠,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位記載該等永佃權得讓與他人,如債務人讓與永佃權予其他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其讓與或處分為有權處分,相對人將無可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永佃權之存在,妨害伊行使系爭7筆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伊自有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永佃權不存在之必要,並請求何盈樂塗銷系爭永佃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昇哲及林正雄於各筆土地上設定永佃權…」等語,亦不影響該永佃權登記已經執行命令除去之事實,從而,永佃權人林正雄、吳昇哲、郭清泉當然不能對抵押權人或拍定人主張彼等基於永佃權而來之優先承買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除去永佃權人之永佃權後拍賣云云」,即遽為塗銷本件抵押物上永佃權之決定,顯有不備理由之違法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7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嗣被告持系爭調解筆錄向大湖地政聲請判決塗銷系爭抵押權及系爭永佃權,大湖地政於111年5月10日函復其將系爭抵押權及系爭永佃權辦理塗銷外,亦將系爭永佃權之假處分登記一併塗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1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審法院司法事務官依相對人於98年10月23日具狀聲請除去抗告人在系爭土地之永佃權,因而於98年10月30日以彰院賢97執己字第23917號執行命令除去抗告人在系爭土地之永佃權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5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永佃權)轉錄登記,而張海死亡後,系爭永佃權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被告為張海之繼承人,應由被告共同繼承,查系爭永佃權應已因期限屆滿而消滅,卻仍登記張海為永佃權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永佃權人如有違反禁止轉租之規定者,該永佃權設定契約應屬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再審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於民國15年設定相當於永佃權之永小作權,縱於台灣光復後,永小作權未改為永佃權登記,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仍得主張永佃權,確定判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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