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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9 件
關鍵字命中9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一之立法目的係著眼於回復合法財產秩序,杜絕行為人繼續犯罪之誘因【26】 按系爭規定一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
112年審裁字第1595號
112.08.11審查裁定
援用最高法院之一致見解,對於行為人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犯實質上一罪之期間,先後分工實施多次加重詐欺犯行,以「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構成想像競合,其餘加重詐欺犯行與首次犯行
111年憲裁字第655號
111.08.02
9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寄藏制式手槍之繼續犯行為未終止前,如有再持有其他改造槍枝之行為,兩者並非同一案件,牴觸一事不再理原則及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聲請法規範及裁判
110年度憲二字第215號
110.12.17
,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以系爭判例自行創設之繼續犯為依據,強行判聲請人犯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罪,並處聲請人無期徒刑,顯然違反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
109年度憲二字第253號
110.02.26
80年度台上字第6088號刑事判決,採用其自創之繼續犯決議,及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027號刑事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108年度憲二字第539號
109.03.20
罪行為,確定終局判決卻以該院自行創設法律所無之「繼續犯」,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判決聲請人有罪,並處以無期徒刑,已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
會台字第12203號
103.10.24
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投敵罪,以該罪為繼續犯,追訴權時效尚未開始計算,率予對其發布遙無終期之通緝,影響人民憲法上人身自由及居住遷徙自由甚鉅,且與監察院職權上適用法律所持見
釋字第556號
92.01.24大法官解釋
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犯罪為限,如在以後仍在繼續犯罪中,即不能援用。」係就參加叛亂組織是否繼續所為解釋,茲該條例已於八十年五月十七日廢止,上開解釋併同與該號解釋相同之本院其他解
釋字第68號
45.11.26大法官解釋
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犯罪為限,如在以後仍在繼續犯罪中即不能援用。( 註: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五五六號解釋,本解釋與該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予變更。)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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