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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於繼續犯行為過程中,實現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時,究應論以一行為或數行為之議題,學說上或認倘繼續犯屬最重之罪,則繼續行為中所實現之其他犯罪行為,應與繼續犯視為一行為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非字第三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許玉秀大法官亦曾撰文主張:『繼續犯與狀態犯在有競合的情形,應該採取不同的論罪方式,換句話說,繼續犯因為時間的持續進行,中途與他罪競合,就可以割裂,如果因為醉態駕車是繼續犯,所以可以割裂計算行為數及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繼續犯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雖在前案裁判確定前為之,但其繼續行為終了之日,在前案裁判確定後者,即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則此繼續犯所宣告之罪之刑,即不得與前案所宣告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可以割裂,如果因為醉態駕車是繼續犯,所以可以割裂計算行為數及罪數,那麼就失去將繼續犯類型化的意義,因為繼續犯論一罪,正好是自然行為概念的產物」(參見許玉秀大法官,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繼續犯之行為人在犯罪行為繼續進行中,倘又實行其他犯罪行為,致數行為之部分行為兩相重疊時,必也繼續犯之行為自始即以之為實行其他犯罪行為之手段或前提;或其他犯罪之實行,在於確保或維護繼續犯之狀態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在一個繼續犯之行為開始以迄完結之持續時程中,另有其他犯罪(即成犯)之實行行為時,此兩罪應如何處斷,端視其他犯罪之著手行為,究係存在於繼續犯之行為伊始,抑或是繼續犯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為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繼續犯係屬實質上一罪,故繼續犯之行為業經就一部起訴者,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其效力即及於全部,就繼續犯之其他部分行為,自不得再行起訴,如再行起訴,就重行起訴部分,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繼續犯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雖在前案裁判確定前為之,但其繼續行為終了之日,在前案裁判確定後者,即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則此繼續犯所宣告之罪之刑,即不得與前案所宣告之刑,
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刑法上之連續犯與繼續犯有別,蓋繼續犯係以一個行為持續的侵害一個之法益,自其行為延長之點觀之,雖與連續犯稍類似,然連續犯係反覆實行數個性質相同之行為,而繼續犯之特性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僅法益侵害狀態仍然持續之「狀態犯」有所不同,繼續犯雖僅有一個犯罪行為,然至犯罪行為終止之前,犯罪行為均繼續進行而無中斷,是於繼續犯開始犯罪行為至終止為止之任一時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繼續犯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雖在前案裁判確定前為之,但其繼續行為終了之日,在前案裁判確定後者,即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則此繼續犯所宣告之罪之刑,即不得與前案所宣告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繼續犯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雖在前案裁判確定前為之,但其繼續行為終了之日,在前案裁判確定後者,即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則此繼續犯所宣告之罪之刑,即不得與前案所宣告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繼續犯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雖在前案裁判確定前為之,但其繼續行為終了之日,在前案裁判確定後者,即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則此繼續犯所宣告之罪之刑,即不得與前案所宣告之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繼續犯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雖在前案裁判確定前為之,但其繼續行為終了之日,在前案裁判確定後者,即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則此繼續犯所宣告之罪之刑,即不得與前案所宣告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5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自民國89年間某時起至114年12月8日遭警查獲時止,非法持有本案子彈之行為,係持有行為之繼續,為繼續犯,應論以繼續犯之一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9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繼續犯與狀態犯之區別,前者乃行為之繼續,後者乃狀態之繼續(最高法院66年臺上字第3118號判例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8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抑或是繼續犯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為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具有繼續犯性質之不當駕駛行為之公共危險罪,與駕駛肇事所生之過失傷害罪,縱其構成要件行為偶有重合,原則上仍應數罪併罰;其例外為,若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行為之始,即同時實現他罪之構成要件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繼續犯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雖在前案裁判確定前為之,但其繼續行為終了之日,在前案裁判確定後者,即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則此繼續犯所宣告之罪之刑,即不得與前案所宣告之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繼續犯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雖在前案裁判確定前為之,但其繼續行為終了之日,在前案裁判確定後者,即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則此繼續犯所宣告之罪之刑,即不得與前案所宣告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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