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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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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5
釋字第708號【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102.02.06大法官解釋
程,且須妥為研議完整之配套規定,例如是否增訂具保責付、法律扶助,以及如何建構法院迅速審查及審級救濟等審理機制,並應規範收容場所設施及管理方法之合理性,以維護人性尊嚴,兼顧保障外國人
釋字第665號
98.10.16大法官解釋
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
釋字第664號
98.07.31大法官解釋
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左列之處置:一、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釋字第530號
90.10.05大法官解釋
件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釋字第392號
84.12.22大法官解釋
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等規定,於法院之外同時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犯罪嫌疑人)之權;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束縛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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