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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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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13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63】 基於討論原則,立法委員作為全民之代表,而非特定選民之委任代表,其於議案之主張與意見分歧時,即應於立法程序中,就議案內容之不同意見與立場盡可能為溝通、討論,並共同尋求折衷、妥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餘刑期,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是
111年憲裁字第1247號
111.08.30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規定,主張索尼國際有限公司並非特定訴訟標的中具有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仍以其為具有實施訴
111年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111.03.25憲法判決
告之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生理、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故應以無羈押以外其他替代方法,
110年度憲二字第274號
110.12.24
告無當事人能力者」之規定,主張索尼國際有限公司並非特定訴訟標的中具有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惟確定終局判決仍以其為具有實施訴訟權能之法人而為判決,已違反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
109年度憲三字第39號
110.05.21
準,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又,系爭規定所追求者並非特別重要之公益,且除得處罰鍰外,尚包括得處涉及人身自由限制之拘留,因此未能通過比例原則最小手段性之要求,且權衡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公
釋字第796號【撤銷假釋案】
109.11.06大法官解釋
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本院釋字第681號解釋參照)。是撤銷假釋之處分
釋字第737號【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105.04.29大法官解釋
告之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生理、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故應以無羈押以外其他替代方法為前提,慎重從事(本院釋字第三九
釋字第681號
99.09.10大法官解釋
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是主管機關所為之撤銷假釋決定,允宜遵循一定之正
釋字第665號
98.10.16大法官解釋
強制處分,使刑事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
釋字第653號
97.12.26大法官解釋
制其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
釋字第601號
94.07.22大法官解釋
員懲戒委員會)全體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全體迴避者,非特因此等之全體法官或大法官如予迴避即已無其他機關可予審判,其迴避之本身亦無他人可為裁定,乃有違迴避制度之本質。聲請迴避如此,其自行
釋字第392號
84.12.22大法官解釋
禁」於看守所、長期拘束其行動,此人身自由之喪失,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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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