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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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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9
115年憲裁字第9號
115.06.03
更審前第二審裁判之法官於第三審之迴避,而可能產生預斷之風險,且系爭規定於中華民國92年2月7日修正刪除「更審前之裁判」規定,亦非立法自由形成範圍,是均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
112年度憲審字第19號
115.01.23
評議的行為,足認上開3位大法官於本案評議前即公然預斷系爭規定為合憲,顯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的具體事實,有證據清單所示的證據可以證明,為此依法聲請上開3位大法官迴避等語。 二、查大法官
113年審裁字第463號
113.06.24審查裁定
主張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預斷禁止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權及訴訟權,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訴訟權、平等權及比例原則等語。 二
113年審裁字第36號
112.12.16審查裁定
稱系爭判決)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罪推定原則、預斷禁止原則、法定法官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所適用之刑法第43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及先行程序之決定,致可能產生預斷,因而使當事人喪失審級救濟利益。上開解釋雖係就法官參與同一智慧財產權事件所生之各種訴訟(民、刑事與行政訴訟)應否迴避所為之解釋,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與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及先行程序之決定,致可能產生預斷,因而使當事人喪失審級救濟利益。上開解釋雖係就法官參與同一智慧財產權事件所生之各種訴訟(民、刑事與行政訴訟)應否迴避所為之解釋,
112年憲裁字第1號
112.01.04
請書有嗣後另獨立成案之情,均難謂大法官僅因此即有預斷之虞,而有相類於憲訴法第9條第4款規定意旨之情。是聲請人以本案原因案件判決為前案原因案件判決之再審判決,且本案聲請書曾遭認屬前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125號
109.06.19
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承審法官對聲請人為有罪之預斷、以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判決等再審事由,依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國家應提供訴訟救濟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
釋字第761號【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技術審查官迴避案】
107.02.09大法官解釋
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及先行行政程序之決定,可能產生預斷而失去訴訟救濟之意義。綜上,可認法官迴避制度實乃確保法官公正審判,維繫訴訟救濟本旨所不可或缺,而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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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