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31 條第2 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
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
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
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
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經濟部前揭函釋係何種行政命令?(10 分)
假設某天然氣進口事業因未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遭經濟部
裁處罰鍰後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從大法官
相關解釋說明:法官是否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事業法
第31 條第2 項所定「儲槽容量」?(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