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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行政 107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海巡行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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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籍某漁船之外籍船員甲、乙,因不滿長期受船公司拖欠工資,乃共 謀脅持船長A 及漁船作為籌碼,要求船公司支付鉅款。某日,漁船航行 至公海捕魚,甲、乙依計持刀制伏A 並將之監禁於艙房內,進而,甲以 手機透過國際漫遊擬通知船公司,限期將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匯至 某海外帳戶,否則,即殺A 棄屍入海並將漁船劫持至菲律賓。孰料,當 日,手機電訊公司之國際漫遊系統因故障而斷訊,致甲通話未果,無計 可施。甲、乙茫然駕駛漁船於大海一日後,經船長A 曉以大義,應允宥 恕後,二人終放棄計畫釋放A,並折返屏東。問甲、乙之刑責如何? (25 分)
警員甲巡邏途中,見A 形色慌張,騎乘機車徘徊於街道上,經攔下盤查, 始發現其乃昔日情敵,甲明知無權搜索,出於挾怨報復,欲搜索A 身體 及其隨身背包,但遭A 當場反對,抗拒過程雙方發生肢體碰撞,激怒下, 甲施展跆拳道強將A 壓制於地。在檢查A 背包時,發現內有提款卡5 張及現金5 萬元,甲懷疑A 係詐騙集團之取款車手,遂扣住背包並將A 押回警局進行訊問,途中,甲突生貪念,將保管中之A 背包內現金,抽 取3 萬元私吞入己。試問依現行刑法之規定,甲之上述行為應負何刑責? (25 分)
甲於考取司法官前曾任職臺北市政府政風處科員,於科員任內曾經辦某 處長乙圖利私人案件。後因考取司法官,遂將乙涉案移交後手丙科員承 辦。後甲於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時,檢察官以乙涉犯圖利罪提起 公訴,則甲應否自行迴避?(25 分)
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 品之罪,惟其於第一審與第二審審判中均否認犯罪,如其於提起第三審 上訴時陳明確有轉讓第二級毒品之事實,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94 條第1 項 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 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最高法院得否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 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將原第二審判決撤銷並自為判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