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籍某漁船之外籍船員甲、乙,因不滿長期受船公司拖欠工資,乃共
謀脅持船長A 及漁船作為籌碼,要求船公司支付鉅款。某日,漁船航行
至公海捕魚,甲、乙依計持刀制伏A 並將之監禁於艙房內,進而,甲以
手機透過國際漫遊擬通知船公司,限期將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匯至
某海外帳戶,否則,即殺A 棄屍入海並將漁船劫持至菲律賓。孰料,當
日,手機電訊公司之國際漫遊系統因故障而斷訊,致甲通話未果,無計
可施。甲、乙茫然駕駛漁船於大海一日後,經船長A 曉以大義,應允宥
恕後,二人終放棄計畫釋放A,並折返屏東。問甲、乙之刑責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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