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原住民,並擁有自製黑色獵槍一把,供其平日打獵所用,某日晚上
10 時許,攜帶上開獵槍,相約A、B 二人一同開車前往山區打獵。抵達
後,甲與A 先在車輛內休憩,B 下車徒步上山狩獵,B 離開約3 至5 分
鐘後,甲與A 也下車持自製黑色獵槍,前往狩獵,A 忽然大叫前方約一
百公尺處,有山豬的眼睛反光,甲一時見獵心喜,馬上將獵槍裝置10 釐
米鋼珠1 顆,瞄準發射,甲與A 前進後,才發現擊中的是B,且B 因左
額頭遭遠距離射擊顱內出血、腦水腫致中樞神經休克,緊急送醫後不治
死亡。法院經調查後,發現甲為原住民,且所自製獵槍,乃供作生活工
具之用,製作與持有獵槍,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 條第1 項、
第2 項規定不處罰,除此之外,甲還構成何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