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5 條第1 項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
染源種類、污染物項目、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違規情節對學
校有影響者,應從重處罰。」第2 項規定:「前項裁罰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據此訂定「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裁罰準則」。該準則第1 條規定:「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7 條規定:「汽車所有人違
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其罰鍰額度如下:一、機車:逾規定
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44 條第1 項規定:「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
驗,……。」第80 條第1 項規定:「未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排
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試問:(25 分)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之法律性質為何?
若主管機關A 向來對於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之機車所有人,皆依該準則第7 條第1 款第1 目規定裁處新臺幣(下
同)5 百元罰鍰,卻對違規之機車所有人甲裁處1 千元罰鍰,則A 對
甲之裁處已違反行政法上之那一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