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請問,何謂「一般法律原則」?除了行政程序法第5 條至第10 條已經明
文規定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機關有
利不利應一律注意原則」、「裁量有界限原則」等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一
般法律原則」?近來有壽司業者推出「名字中有鮭魚」字者,可以免費
享有招待,引發許多人直接至戶政事務所改名,再利用姓名條例(如附
錄)中,可以有改名三次之機會,享有免費的鮭魚大餐後,再立刻改回
來原來之姓名。如果您是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問如何適用「一般法律原
則」處理類此個案?(25 分)
附錄:姓名條例第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
姓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