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泰國蝦,經查驗結果,
有走私調包貨物之嫌,甲公司員工乙承認為逃避檢疫,冒用丙公司作為
進口人名義偽造提單、委任書、發票及裝箱單文件,由甲公司辦理通關,
實際進口貨物為非洲活鸚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認為甲公司冒用丙公
司作為進口人名義,偽造委任書等報關文件,已成立關稅法授權訂定之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9 條第2 項規定之違章行為,且為逃避檢
疫,竟透過調包手法,將活鳥私運進入國境,恐使境外傳染病或病毒流
入國內,嚴重影響公共衛生,甚或威脅國人及動物生命安全,違規情節
重大,逕予廢止甲公司報關業務證照。甲公司主張員工乙有偽造文書前
科,調包進口活鸚鵡為員工乙之個人故意行為,與甲公司無關,甲公司
不應受罰;且廢止報關業務證照違反比例原則,甲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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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9 條第2 項
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者,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
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