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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06 年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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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A 屋,甲依據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 乙返還A 屋;亦一併依據民法第179 條,訴請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下同)50 萬元。甲起訴時A 屋之交易價額為300 萬元,訴訟進行中A屋之交易價 額飆漲為400 萬元。試問: A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10 分) 甲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對乙主張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第179 條等兩項請求權, 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應合併計算?(15 分)
甲為A 地之所有人,於民國(下同)104 年間與乙通謀為虛偽之意思表示,將A 地 登記於乙之名下。105 年間甲向乙購買B 屋,買賣契約生效而乙尚未給付。其後甲向 乙請求移轉登記A 地與B 屋之所有權與甲,遭乙拒絕。甲乃於106 年7 月10 日向第 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將A 地與B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甲,並聲請 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試問: 甲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之要件為何?(15 分) 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審判筆錄是由書記官所製作,具有一定刑事訴訟法效力的文書。設有被告某甲認為 其在第一審審判期日中,所為之重要陳述,漏未記載在審判筆錄,在審理的審判期 日進行中與審判期日結束後,也允許甲有一定請求權利。試從刑事訴訟法規定,詳 述審判筆錄的效力。又就審判筆錄漏未記載一事,甲可向法院為如何之請求?法院 對甲之請求,應如何處理?(25 分)
司法警察甲,報經檢察官許可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載明案由與標的為「毒品案件 之相關物證」,地點為乙的住家,經法院准許,持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乙住家,卻發 現乙家中藏有非法制式手槍一把,未向法院聲請許可,即加以扣押並送交檢察官處 理,試問此扣押是否合乎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請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