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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109 年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9 年(2020)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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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A 地為甲所有,乙未經甲之同 意,擅自於A 地上興建B 屋,爰依所有權所生之物上請求權,請求判命 乙拆除B 屋並返還A 地等語。乙則提起反訴,主張:A 地及B 屋均為 乙所有,甲無權訴請拆屋還地,爰請求判決確認A 地及B 屋均為乙所有 等語。試問: 乙之反訴有無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10分) 甲抗辯乙之反訴欠缺確認利益,有無理由?(15分)
甲以乙、丙為被告,主張:甲持有由乙簽發、丙背書、面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萬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判命乙、丙連帶給付300萬元等語。乙抗辯:系爭支票上 發票人印文雖為真正,惟非伊所蓋用,伊不負發票人責任等語。丙則抗 辯:伊未於系爭支票背書,該背書印文亦非真正,甲不得請求伊給付票 款等語。試問: 關於甲所主張系爭支票係由乙簽發及丙背書之事實,法院應如何分配 舉證責任?(15分) 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僅丙提起上訴,仍抗辯其未於系爭 支票背書,不負票據責任等語,則第二審法院應否就甲對乙之請求部 分為審判?(10分)
甲住臺北市,於臺北市犯強盜罪後,由家住高雄市之友人乙,將甲藏匿 於其高雄之別墅中,不久為警查獲。甲被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 刑法第328條強盜罪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乙被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犯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請詳附理 由說明高雄地方法院是否得合併審理甲之強盜罪?(25分) 20460
甲男、乙女為男女朋友,某日因故爭吵,甲將乙推倒,致乙受傷,乙遂 至醫院診斷結束後,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乙合法告訴,經檢察官偵 查終結,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檢察官提出該診斷證明書, 欲證明甲之傷害行為。惟甲之辯護人主張,該診斷證明書是傳聞證據, 並無證據能力。請詳附理由說明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