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某大學學生認受教師B 性霸凌,除在臉書發動公審外,並向學校申
請調查,後經學校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決議成立性霸
凌,並建議應解聘B,管制4 年。校教評會最後決議停聘2 年,以儆效
尤。B 對此結果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
維持學校原處分後,B 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於法院審理中,學
校援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1 條第2 項:「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
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認法院對於系爭性霸凌之
認定,應受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之拘束,至多只能審查學校處
分之輕重。針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教評會決議、行政法院
審理裁判之不同階段,是否存有判斷餘地、裁量餘地等一定拘束關係?
請分析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