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A 大學之專任教師。A 大學於民國105 年9 月接獲乙學生通報甲師
疑似性騷擾行為後,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作成調查報告,經該校性
平會調查後於105 年12 月20 日作成決議:甲師多次碰觸乙生隱私部位
並寄發色情圖片予乙生,該行為已達性騷擾情節重大,依教師法第14 條
第1 項第5 款及第4 項規定,予以解聘,於甲師解聘尚未生效前,移送
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學校教評會)予以停聘。A 大學於106 年1
月20 日以B 函通知甲師並報請教育部同意。教育部以106 年6 月13 日
C 函(下稱原處分)回復A 大學,同意照辦。A 大學以106 年6 月16 日
函通知甲師,自該函送達之次日起生效。甲師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
到駁回。甲師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試問:行政法院得否推翻A 大學
性平會調查報告中對事實部分的認定?(25 分)
附錄教師法條文:
第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