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解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現行刑法第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由反面推論可得出行為時無法律明文規定者不應處罰,即所謂的罪刑法定主義,此為體系解釋方法
(B)民法第1018 條之1 有關夫妻一方自由處分金規定之解釋,應參照其立法時所參酌之瑞士民法規定,此即比較法解釋方法
(C)憲法第20 條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此處的人民限於男性國民,此即文義解釋方法
(D)有學者認為過去的民法繼承編中,曾有過相當於傳統中國法中的「立嗣」之規定,此即歷史解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