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售所有之A 地與乙,嗣後甲反悔而與乙解除該買賣契約,並於民國(下同)82 年
3 月27 日約定:「一、乙已全額支付之價金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甲願返還與
乙。二、日後甲出售A 地時,願自售地所得價款中優先歸還上開款項,且其售價超
過五千萬元之超價部分,議定甲乙各得50%。三、簽訂本協議書日起二年內甲如未
能售出A 地,甲所欠乙之款項即視為已屆清償期,甲同意乙得代理甲出售A 地取
償。」嗣後甲未出售A 地,乙乃於103 年11 月12 日代理甲與丙簽訂出售A 地之
買賣契約,出售價額為九千萬元。試問:甲乙間之約定,何處呈現停止條件?
(12 分)乙於今年3 月2 日訴請甲給付二千五百萬元,甲抗辯乙無請求權,縱有
請求權亦已經罹於消滅時效為抗辯,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