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A 屋所有人,乙是B 屋所有人,A 屋與B 屋相鄰,B 屋是乙的住所,甲則不住
在A 屋。甲欲出售A 屋,就在A 屋的外牆張貼出售廣告,張貼時間已久,廣告上聯
絡電話已經模糊。丙看到A 屋出售廣告,有興趣購買,廣告上看不清楚電話,就向
乙詢問B 屋相關事宜,因A 屋與B 屋使用執照相同且格局面積都相同,乙也帶丙去
看B 屋隔間等屋況,並從A 屋四周察看A 屋,丙也自行申請A 屋登記謄本確認A
屋的標示與產權資料。乙認為丙有購買意願,想賺取仲介費,並從附近交易行情,
認為甲會願意以兩千萬元出售,就向丙謊稱他有得到甲的授權以兩千萬元以上出賣A
屋,為避免他人捷足先登,丙要儘快與他簽訂買賣契約。丙看過許多房屋,乙所陳
述的A 屋出賣條件,他感到滿意,也想以兩千萬元買到A 屋。因此,乙就以甲的代
理人身分與丙簽訂A 屋買賣契約。之後乙通知甲他已經代甲簽訂了價金為兩千萬元
的A 屋買賣契約,甲置之不理。請問丙可主張何種權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