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7條
另規定:「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中央
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試問:
第7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相關事項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是否違反行政組織法有關權限劃分的規定?(10分)
該條規定如改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委任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是否即可?抑或應改為同條第2項之委託?(10分)
當A 直轄市政府受委辦後,另以自治條例將該受委辦之權限由直轄市
政府委任所屬之文化局辦理,是否合法?(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