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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3 年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考古題
民國 93 年(2004)司法官「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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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丙提起本案訴訟主張丙名義之土地為甲之所有,甲遂持法院禁止丙處分系爭土
地之假處分裁定對丙為強制執行。法院對丙為假處分執行後,乙持金錢給付之確定
終局判決對丙之同一土地聲請法院為查封拍賣。問:法院能否合法將已假處分執行
之土地為拍賣,俾清償丙對乙之金錢債務?試附理由作答。(25 分)
甲住台北市,乙住台中市,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將其父丙所贈與登記為甲所有
坐落台南市土地一筆,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抵押權與乙。嗣甲於
九十年三月一日簽發面額五百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年六月一日之本票一張,向乙借
款。該本票到期,甲無法付款清償,乙一再催討無著,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聲請
法院裁定許可拍賣抵押物,嗣以該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茲在執行程序中,甲主張乙之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丙則主張因甲自九十三
年二月一日起,不再給付扶養費未盡孝道,丙已撤銷前開土地贈與,惟為甲所否認。
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各問題。(25 分)
甲、丙各有何救濟方法?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如乙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持前開本票訴請甲清償借款,而以所取得勝訴之確定
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甲之救濟方法有何不同?
甲乙二人同為A 國籍人,因工作關係長期居留我國台北市。今夏七月甲在歐洲駕車
旅遊途經B 國時,被乙所駕之休旅車撞及而受傷。甲回台後乃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
請求乙損害賠償。設若:
兩車均有C 國核發之行照並在該國投保汽車險。
A 國為多法域國家,但有統一之民法和國際私法。按該國國際私法規定,因侵權
行為而生之債,依行為地法。
B 國亦為多法域國家,且係「交通事故多邊協約」之簽署國。而依該協約規定,
因交通事故而發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車輛登記國法。
C 國法律規定,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行為地法,但當事人同國籍時,依當事
人之共同本國法;然若當事人於行為地均有住所時,則依行為地法。
ABC 三國國際私法均有全面反致之規定,而AB 兩國之民法均繼受自C 國。
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又若法院對於AB 兩國民法非常陌生,而熟悉C 國民法規定
時,則應如何處理?(25 分)
甲男為A 國人,乙女為B 國人,丙女為C 國人。甲、乙十年前在A 國結婚,五年前
在我國簽訂離婚協議書,甲於二年前在D 國與丙舉行結婚儀式。甲生前未訂立遺囑,
最後的住所在C 國,今年五月在我國死亡,在A 國及我國遺有銀行存款及動產。乙、
丙對於應如何繼承甲的遺產發生爭議,乙在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丙無繼承權,
在訴訟中乙、丙對於甲的合法配偶是否含丙在內的問題,亦發生爭議,並請求先予
以判定。假設:A 國及C 國的法律均容許一夫二妻之家庭關係,並規定離婚僅得由
法院以判決予以宣告;A 國及C 國國際私法均規定,動產之繼承應依被繼承人死亡
時之住所地法,結婚之方式應依舉行地法;甲、丙結婚的儀式未符合C 國及D 國法
律的規定,但符合A 國法律的規定。請問:我國法院關於繼承權的問題,應如何適
用法律?我國法院關於丙是否為甲合法配偶的問題,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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