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住台北市,乙住台中市,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將其父丙所贈與登記為甲所有
坐落台南市土地一筆,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抵押權與乙。嗣甲於
九十年三月一日簽發面額五百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年六月一日之本票一張,向乙借
款。該本票到期,甲無法付款清償,乙一再催討無著,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聲請
法院裁定許可拍賣抵押物,嗣以該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茲在執行程序中,甲主張乙之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丙則主張因甲自九十三
年二月一日起,不再給付扶養費未盡孝道,丙已撤銷前開土地贈與,惟為甲所否認。
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各問題。(25 分)
甲、丙各有何救濟方法?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如乙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持前開本票訴請甲清償借款,而以所取得勝訴之確定
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甲之救濟方法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