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勞工自民國(下同)89 年1 月10 日起受僱於A 營建公司,負責該公司營建工地
之高壓用電設備維修,兩造間簽訂有定期契約。A 公司於100 年3 月31 日通知屆
期後不再與甲簽訂新約、亦不再給付工資。惟甲勞工受僱期間年資皆未中斷,自89
年1 月10 日受僱起至100 年3 月31 日止,與雇主共簽訂有15 份定期契約書,各
契約存續期間不一,而所有定期契約書皆未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甲勞工不滿公司
之處置,遂向法院起訴主張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回答下列二小題:
甲勞工應如何主張與A 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關係存在?(10 分)
甲勞工與A 公司之間所簽訂的15 份定期契約書皆未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請從
實務觀點說明未報請核備定期勞動契約書之法律效果。(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