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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4 年財稅法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律師「財稅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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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析論何謂租稅規避?其與合法節稅及逃漏稅捐應如何區別?(25 分)
甲有一筆坐落高雄市土地,稽徵機關每年依據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 動通知資料核定地價稅。嗣後稽徵機關發現歷年所核定適用法令錯誤,短徵地價稅 款,稽徵機關乃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 條第2 項規定,補徵5 年地價稅。請問稽徵 機關補徵5 年地價稅之課稅處分是否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限制?(25 分)
甲為大學教授,自任教學校受有薪資所得。甲認為,其因應教學研究所投入之人力 (研究助理費用)、物力(圖書設備費用及參加國際會議之費用)所費不貲,主張 應准予列舉扣除必要費用,否則違反客觀淨額所得課稅原則。稅捐機關則認為,一 方面法無允許列舉扣除之明文,而且所得稅法第17 條已設有關於薪資所得「特別 扣除額」之規定,這是對薪資所得之概算費用扣除,雖非逐項列舉扣除,但已足滿 足薪資所得者之需要。請分析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計算規定之合理性。(25 分)
所得稅法第43 條之1 規定:「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 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 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 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試問稽徵機關適用本條規定 調整納稅義務人稅捐申報之內容,針對「報請財政部核准」此一程序,稽徵機關有 無裁量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