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經商致富,財產估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 億元,膝下無子,經甲建議妻乙共同收
養甲之友人丙(未婚)所生之子丁,甲將其公司之上市股票,約價值1 千萬元贈與丙,
以資感謝。收養丁後,乙旋即懷胎,生下一女戊。不久,甲以工作為藉口,經常徹夜
不歸,對於乙、丁及戊不聞不問,亦不給予乙家庭生活費。乙只好出外謀生,因必須
照顧丁及戊,工作時有時無,薪資約每月2 萬元。後乙得知,丙竟然為甲外遇對象,
丁為甲親生,甲亦每月給予丙生活費10 萬元,至今達二年之久。試問:(25 分)
如乙向甲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每月10 萬元及每月1 萬元之自由處分金,甲抗辯事業
經營困難,乙所居住之房屋為甲所購買,登記於乙名下,價值2 千萬元,且乙有
收入,拒絕給付予乙任何費用,有理否?
如乙忿而與甲離婚,且拒絕承認乙與丁之收養關係,並向丙追討甲贈與丙之股票
及生活費,有理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