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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97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97 年(2008)律師「民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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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經商致富,財產估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 億元,膝下無子,經甲建議妻乙共同收 養甲之友人丙(未婚)所生之子丁,甲將其公司之上市股票,約價值1 千萬元贈與丙, 以資感謝。收養丁後,乙旋即懷胎,生下一女戊。不久,甲以工作為藉口,經常徹夜 不歸,對於乙、丁及戊不聞不問,亦不給予乙家庭生活費。乙只好出外謀生,因必須 照顧丁及戊,工作時有時無,薪資約每月2 萬元。後乙得知,丙竟然為甲外遇對象, 丁為甲親生,甲亦每月給予丙生活費10 萬元,至今達二年之久。試問:(25 分) 如乙向甲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每月10 萬元及每月1 萬元之自由處分金,甲抗辯事業 經營困難,乙所居住之房屋為甲所購買,登記於乙名下,價值2 千萬元,且乙有 收入,拒絕給付予乙任何費用,有理否? 如乙忿而與甲離婚,且拒絕承認乙與丁之收養關係,並向丙追討甲贈與丙之股票 及生活費,有理否?
甲將其A 地先後設定第一、二、三、四次序之抵押權於乙、丙、丁、戊四人,擔保 債權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100 萬元、200 萬元、400 萬元。各抵押權 存續中,乙將其第一次序讓與丁,其後丙於經乙、丁同意後將其第二次序與戊之第 四次序變更。試問: A 地拍賣所得價金600 萬元,應如何分配各抵押權人?(13 分) 若乙、丙、丁、戊為次序讓與及變更後,戊復為丙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則A 地拍賣所得之600 萬元價金,應如何分配各抵押權人?(12 分)
甲客運公司之司機乙駕駛公司之公車行經十字路口時,因不明原因致使車輛失控而撞 上路燈,車內之乘客丙(職業:建築工人)多處受傷及兩腿骨折,另一位由父親付費 之乘客丁(九歲)則右手扭傷。丙住院治療6 個月後方痊癒出院,而住院期間,丙之 母親(職業:家管)在醫院看護丙。系爭車輛之保養維修一切正常,事後亦證明乙無 過失。此外,乙趁丙受傷時竊走丙皮包內之現金1 萬元及一只手錶(市值5 千元)。乙 當晚即前往酒店將該1 萬元花光,並將手錶贈與不知情之酒店小姐戊。試問:(25 分) 丙及丁就其二人之受傷,對甲、乙是否有權利得主張? 丙就其現金1 萬元及該只手錶,對甲、戊是否有權利得主張?
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乙為甲興建房屋一棟,報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乙就系爭承攬契約之部分工程,與下包商丙另訂次承攬契約,報酬為300 萬元。此 外,乙對丁尚積欠200 萬元債務。乙因而就系爭承攬報酬總額中之300 萬元讓與於 丙,甲、乙並合意,甲應依照丙之指示,直接給付款項給丙。至於其餘之200 萬元 承攬報酬款,乙則指示甲匯款至丁之帳戶,作為乙清償前述債務之用。系爭房屋業 經乙興建完成並交付甲使用,甲亦已依前述約定給付300 萬元予丙,並匯款200 萬 元予丁。6 年後,系爭房屋出現影響結構安全情事,且無法修補,但甲、乙均無法證 明乙及丙就此情事是否有可歸責之事由。請問:如果您是甲之律師,您會提供甲如 何之法律意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