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15 條規定:「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
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
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準此,試問:(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某一依法應由彰化縣衛生局管轄之罰鍰裁處事件,卻誤由臺中市政府
衛生局作成裁處書時,有無適用系爭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可能?
另一件依法應由臺中市大安區公所管轄之申請准否業務,誤由同市之
大甲區公所逕為核准時,是否即有可能適用該條之規定?
至於某一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管轄之行政執行事件,誤由
同署之彰化分署為相關之執行時,系爭規定適用的可能性又將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