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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114 年行政法研究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法制(高考/地特/升等)「行政法研究」考試題目,共 6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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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認為行政處分乃「法律行為」之一種。準此,其所表現出之特色 為何,而能與「非法律行為」,如行政機關知之表示或行政指導等明確 區分?(30 分)
在我國行政法學界,「職權命令」之概念,始終具有高度爭議。試問:何 謂「職權命令」?而基於法律保留原則的觀點,職權命令在我國現行法 制中究竟有無存在的正當性?(30 分)
行政處分作為行政行為之一種,配合其可撤銷或廢止之特性,如何分別 在秩序行政及福利行政(給付行政)中發揮作用,以利於行政任務之 達成?(40 分)
行政程序法第115 條規定:「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 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 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準此,試問:(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某一依法應由彰化縣衛生局管轄之罰鍰裁處事件,卻誤由臺中市政府 衛生局作成裁處書時,有無適用系爭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可能? 另一件依法應由臺中市大安區公所管轄之申請准否業務,誤由同市之 大甲區公所逕為核准時,是否即有可能適用該條之規定? 至於某一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管轄之行政執行事件,誤由 同署之彰化分署為相關之執行時,系爭規定適用的可能性又將如何?
在講求數位化與人工智慧之今天,行政處分內容之決定,以及將處分通 知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方式是否還能維持傳統模式,抑或已有改進之 必要?(30 分)
司法院釋字第546 號解釋作於民國91 年,乃涉及人民訴訟權之憲法解 釋。其理由書稱:「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因主管機關認其資 格與規定不合而予核駁處分,申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時,雖選舉已 辦理完畢,但……受理爭訟之……法院,仍應為實質審查,若原處分對 申請人參選資格認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應撤銷原處分或訴願決定,俾 其後申請為同類選舉時,不致再遭核駁處分。」試問:該號解釋所涉之 參選資格爭議,於選舉前與選舉後,依現行行政訴訟法,果真均得經由 法院救濟途徑解決?答案如果肯定,則其正確之訴訟類型分別為何?而 司法院之前揭理由說明是否完全正確?(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