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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101 年海商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公證人「海商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40 題選擇題

下列關於船舶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有誤? (A)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B)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為之 (D)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下列有關海商法上船舶所有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所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之一部分 (B)船舶所有權之移轉需作成書面、官署蓋印以及交付 (C)船舶所有權移轉時,若未登記,則不生效力 (D)給養品亦為船舶所有權效力所及
我國現行船主責任限制制度兼採金額主義,惟其就船舶登記總噸數設有最低限制,其規定為: (A)船舶登記總噸不足三百噸者,以三百噸計算 (B)船舶登記總噸不足二百噸者,以二百噸計算 (C)船舶登記總噸不足一百噸者,以一百噸計算 (D)船舶登記總噸不足五十噸者,以五十噸計算
船長魯王開著「千陽號」貨輪欲從基隆港到新加坡,航行途中魯王將「千陽號」設定抵押權給美力華,因與巴奇船長的船發生碰撞,使得船員騙人布受傷,中途停泊在高雄港時,由佛朗基負責修繕,到達新加坡時,船員娜美要求魯王馬上支付遲延2 個月的薪水。問上述債權之請求順序為何? (A)美力華>佛朗基>騙人布>娜美 (B)佛朗基>騙人布>娜美>美力華 (C)騙人布>娜美>佛朗基>美力華 (D)娜美>騙人布>佛朗基>美力華
運送人甲以其貨櫃輪運送臺灣優質芒果一批至日本,並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三份予乙。於中途港,乙請求停止運送返還運送物,試問甲應如何處理? (A)無須收回載貨證券,即得為貨物之交付 (B)收回三份載貨證券,始得為貨物之交付 (C)收回一份載貨證券,始得為貨物之交付 (D)收回二份載貨證券,始得為貨物之交付
託運人喜洋洋委託EG 海運,自基隆港運送十個貨櫃至西雅圖,其中五個貨櫃落海,EG 依下列選項主張免責,何者依我國法為無理由? (A)貨損係因EG 船員抽菸不慎失火所致 (B)貨損係因喜洋洋包裝不固所致 (C)貨損係因EG 船員航行過失所致 (D)貨損係因EG 船員為載客偏航所致
寶瓶號船價值五千萬元,遭總統號船撞沉,海事報告認定,事故係因總統號引水人過失所致,寶瓶號船主依法得向總統號船主求償: (A)兩千萬元 (B)五千萬元 (C)兩千五百萬元 (D)三千萬元
關於船舶碰撞之訴訟,無管轄權之法院為: (A)船舶扣押地之法院 (B)被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 (C)當事人合意地之法院 (D)原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下列海難救助,何者得請求報酬? (A)拖船為履行拖船契約對於被拖船施以救助者 (B)被救助船以正當理由拒絕施救,而仍強為施救者 (C)屬於同一船舶所有人之船舶救助 (D)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之救助
海難救助中,施救人之報酬請求權,自救助完成日起幾年不行使即消滅?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甲船與乙船碰撞,造成甲船船員丙受傷,丙求償五百萬元,海事鑑定報告認兩船均有過失,惟過失比例無法判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丙得向甲船船主求償五百萬元 (B)丙得向乙船船主求償五百萬元 (C)丙得向甲乙船主分別求償兩百五十萬元 (D)丙不得向甲乙船主求償
下列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者為: (A)船上所備糧食、武器 (B)船員之衣物、薪津 (C)未報明船長之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 (D)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
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該貨物經犧牲者: (A)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高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低者為準 (B)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 (C)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及分擔價值均以金額低者為準 (D)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
下列關於共同海損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應負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 (B)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得留置其貨物 (C)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D)共同海損因利害關係人之過失所致者,各關係人仍應分擔之。但不影響其他關係人對過失之負責人之賠償請求權
依海上保險章規定,貨物損害如何計算? (A)依其在到達港,於完好狀態下所應有之價值,與其受損狀態之價值比較定之 (B)依其在裝載港,於完好狀態下所應有之價值,與其受損狀態之價值比較定之 (C)依其在契約訂定時,於完好狀態下所應有之價值,與其受損狀態之價值比較定之 (D)依其在保險責任開始時,於完好狀態下所應有之價值,與其受損狀態之價值比較定之
共同海損章如何計算各被保存財產之分擔價值? (A)貨物以託運人之商業發票所載價格為準 (B)貨物如無商業發票者,以卸貨時地之價值為準 (C)運費以到付運費之應收額,扣除非共同海損費用為準 (D)船舶以啟航地之價格為準
海難救助報酬確定之方式不包括: (A)當事人協議 (B)公證機關之報告 (C)請求法院裁判 (D)提付仲裁
依海上保險章規定,船舶部分損害如何計算? (A)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不得超過船舶價值 (B)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船舶價值為限 (C)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限 (D)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下列關於減免損失費用償還之敘述,何者有誤? (A)保險人對於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以保險標的物之價值為限 (B)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履行減免損失義務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仍應償還之 (C)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行為,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之損失,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而擴大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D)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則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共同海損以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其中被保存財產係指: (A)船舶與貨物均須被保存 (B)船舶或貨物其中之一被保存即可 (C)僅船舶必須被保存 (D)僅貨物必須被保存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之證明文件有疑義,而於其提供擔保時,將保險金額全部給付。此時保險人之金額返還請求權,自給付後: (A)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B)經過兩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C)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D)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貨物運送契約發有載貨證券者,運送人之交付貨物義務應依載貨證券為之。下列關於運送人交付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載貨證券有數份者,在貨物目的港請求交付貨物之人,僅持有載貨證券一份,運送人或船長即得交付 (B)二人以上之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應即將貨物寄存,並通知曾為請求之各持有人 (C)載貨證券有數份者,且不在貨物目的港時,船長應交付貨物予先提出載貨證券請求之人 (D)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者 ,其中一人先於他持有人受貨物之交付時,他持有人之載貨證券對運送人失其效力
下列有關海上保險之敘述,何者為誤? (A)當被保險人本身有任何過失,致生保險事故及損害,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B)即使契約未明定,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仍有義務採取避免或減輕損失之措施 (C)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D)委付通知一經保險人明示承諾,當事人均不得撤銷
甲航運公司之A 輪為乙運送貨物一批至臺中港。航行途中船身裂開致大量海水湧入,經搶救無效而告沉沒,乙之貨物全部滅失。A 輪航行期間並無不可預期之惡劣氣候發生,亦未遭遇意外事故,故乙主張本次事件純屬A 輪欠缺適航性所致。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如能證明「貨物之毀損係因A 輪發航後突失航行能力所致」,則甲無需負賠償責任 (B)甲如能證明「A 輪擁有最新型機械及科技設備」,即足以認定A 輪具有適航性 (C)甲對於A 輪適航性之欠缺,負無過失責任,故無論如何皆要負責 (D)甲如能證明「A 輪已取得航政主管機關之年度檢查合格證書」,即足以認定A 輪具有適航性
運送人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下列何種情形應負賠償責任? (A)商業習慣所許者 (B)載貨證券上載明「船舶有甲板運送之自由」 (C)以貨櫃裝箱並裝載於貨櫃輪之甲板上 (D)託運人明示同意甲板運送,並載明於運送契約
海上保險之委付,指被保險人於發生委付原因後,移轉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物全部保險金額之行為,請問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是委付之原因 (B)委付不得附有條件 (C)委付之權利,於知悉委付原因發生後,自得為委付之日起,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D)委付經承諾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
下列何者為適用海商法之船舶? (A)前往日本救災的任務艦艇 (B)30 噸的非動力船舶 (C)高雄蓮潭中的遊艇 (D)蘇澳港裡的100 噸的遠洋漁船
下列何種事由船舶所有人可主張責任限制事由且債權人可主張海事優先權? (A)清理沈船費用 (B)共同海損分擔額 (C)船長、海員等基於僱用契約所生之債務 (D)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甲託運人因乙運送人將出具不清潔載貨證券,擔心無法順利押匯或託收,故向乙出具認賠書,擔保簽發清潔載貨證券致發生之損害;若認賠書之出具無詐欺意圖,則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認賠書對甲有效 (B)認賠書對乙有效 (C)認賠書對第三人有效 (D)載貨證券人須負文義責任
甲將其所有之船舶A,在外國作成書面並經中華民國領事館蓋印證明後讓與乙,但未向航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甲向丙借款500 萬,並辦理A 船舶抵押權登記以為擔保。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船舶是不動產,故登記是所有權移轉之法定生效要件,乙尚未取得所有權 (B)船舶是不動產,但乙已依要式要件取得所有權 (C)乙之所有權不得對抗丙之抵押權 (D)船舶是動產,無須登記抵押權
臺灣進口商甲向德國出口商乙購買精密機器乙批(CIF 方式),委由英國籍船公司丙承運來臺,丙於機器裝載後,簽發載貨證券交給乙,載明卸貨港為基隆港,且在載貨證券背頁載明,因貨運所生之糾紛,丙得免除全部責任。基隆港卸貨時發現因丙承運人之員工丁,於裝載時,因為邊工作邊喝酒,以致專注力不足而捆綁不當,航行途中三件木箱發生相互撞擊,致損壞三台機器,經公證公司檢定,該三台機器損失金額分別為50 萬美元、40 萬美元及30 萬美元,甲遂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訴請丙船公司賠償。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甲可以向丙請求賠償 (B)丙可以依載貨證券主張免責 (C)甲可以向丁請求賠償 (D)丙可以主張單位責任限制
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得為海上保險之標的;下列有關保險標的之敘述何者為非? (A)船舶之保險以保險人責任開始時之船舶價格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船舶包括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但不包括給養品 (B)貨物之保險以裝載時、地之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應付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C)貨物到達時應有之佣金、費用或其他利得之保險以保險時之實際金額,為保險價額 (D)運費之保險,僅得以運送人如未經交付貨物即不得收取之運費為之,並以被保險人應收取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但不包括船舶之租金及依運送契約可得之收益
船舶定造人甲委託乙代為建造貨輪A,下列敘述何者為誤? (A) 船舶建造中,乙破產而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者,甲得將船舶及業經交付或預定之材料,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給償收取之,並得自行出資在原處完成建造 (B)因為貨輪A 仍在建造中,甲不可對貨輪A 設定抵押權 (C)甲和乙可以就貨輪A 之所有權加以約定 (D)乙可以對貨輪A 主張留置權,且其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
巴拿馬籍巨型貨櫃輪甲在日本外海不慎撞沉我國漁船乙,並造成28 名漁民失蹤,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不論發生於何地之船舶碰撞,皆依海商法船舶碰撞章之規定處理 (B)不論何種船舶碰撞,皆依海商法之規定處理 (C)碰撞雖不在中華民國領海內,而被害者為我國船舶乙,法院於貨櫃輪甲進入基隆港後,得扣押之 (D)碰撞發生地不在我國,故基隆法院沒有管轄權
甲船航行經我國東北沿海時,不慎觸礁後船身破裂將沉,乙、丙兩船經過施救,乙船救起貨物價值逾千萬,丙船則救起船員十數人,但最後船舶仍不幸沉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救助報酬之基本原則是無效果無報酬,因為甲船舶沉沒,故乙、丙兩船皆不可請求報酬 (B)若甲、乙船舶屬同一人所有,則不得請求報酬 (C)施救人與船舶間,及施救人間之分配報酬之比例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D)丙船救的是人,人命尊貴無法衡量價值,故對於乙船救助報酬金,沒有參加分配之權
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4,000 萬元之船舶,運送乙、丙、丁和戊四人之貨物。貨物之價值分別為500萬元(乙)、1,000 萬元(丙)、1,500 萬元(丁)和2,000 萬元(戊)。途中遇海難,不得已投棄乙及丁之貨物,丙及戊的貨物和船舶則安然無恙,被保存之運費為1,000 萬元,下列何者錯誤? (A)甲的共同海損分擔額是1,000 萬元 (B)乙可得500 萬元賠償 (C)丙的共同海損分擔額是200 萬元 (D)丁可得1,200 萬元賠償
下列海事優先權次序的敘述何者為誤? (A)後次航行先於前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 (B)屬於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位次依海商法第24 條各款之規定 (C)每一款中有數債權者,不分種類及先後,皆比例受償 (D)修繕船舶所生債權,其債權人留置船舶之留置權位次,在海事優先權之後
下列何者是託運人之義務? (A)據實申報貨物之義務 (B)發給載貨證券之義務 (C)船舶有適航性之義務 (D)直航之義務
甲航運公司為籌措資金,將公司之A 輪設定抵押權向乙貸款。屆期因未清償,乙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並經終局裁判確定。A 輪之船籍港為基隆港,惟此時A 輪正停泊於高雄港,並已完成發航準備。請問乙可否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查封A 輪? (A)不可以,應於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查封 (B)不可以,只有「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或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債務」,始可聲請查封A 輪 (C)不可以,自A 輪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不得聲請對其查封 (D)可以,乙已取得執行名義
託運人A 欲由美國運送一貨櫃之「電子書」至高雄港,故利用B 航運公司之H 輪。載貨證券上記載「貨櫃一只,據告稱內裝「電子書」有8,000 台。」貨櫃在高雄港卸載並由善意受領權利人C 提領後,C 主張貨櫃內少1,000 台,訴請A 損害賠償。請問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本案屬於件貨運送 (B)「據告稱條款」之緣起,是為了在信用狀交易時,為使押匯進行順利,避免載貨證券變成不清潔載貨證券 (C)載貨證券具有運送契約之證明、收受貨物之收據、表彰運送物所有權等功能 (D)載貨證券具有運送契約之證明,C 不得向A 主張貨櫃內少1,000 台「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