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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 110 年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考古題

民國 110 年(2021)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考試題目,共 2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20 題選擇題

下列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作成前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雖事後給予機會表示意見,但當事人已喪失陳述意見之最佳時機,該處分仍應認為無效 (B)行政處分的作成違法,雖其瑕疵輕微,該處分仍屬無效 (C)行政處分一部分有效、一部分無效,雖除去無效部分,對於行政處分之成立並無影響,但該處分仍全部無效 (D)自書面處分中無法得知處分機關,該處分即屬無效
對於應以證書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因疏忽而未給予證書時,該行政處分之法律效力為何? (A)當事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補發證書,行政機關補發證書後,該行政處分即得補正 (B)該行政處分得撤銷,自撤銷之日起失其效力 (C)該行政處分得撤銷,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該行政處分無效,自始不生效力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提起訴願? (A)地方機關不當之行政處分 (B)中央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 (C)行政機關未履行與人民所簽訂之行政契約 (D)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某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惟智慧財產局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某甲不服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再審查,惟智慧財產局再次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該再審查審定書於110年4月20日送達某甲。智慧財產局於該再審查審定書中,將救濟期間誤植成20日。智慧財產局於110年4月25日發現誤植後立即發函通知更正,於110年4月30日送達某甲。請問某甲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自何日起算? (A)110年4月21日 (B)110年4月25日 (C)110年4月30日 (D)110年5月1日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B)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駁回當事人之申請 (C)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D)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下列何種情形,應以訴願無理由而為駁回之決定? (A)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B)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C)據以提起訴願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D)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甲於110年3月5日(星期五)收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之行政處分,於同年4月2日(星期五)向內政部提起訴願,內政部於同年4月9日將該訴願書送達經濟部。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提起訴願之日期為110年4月2日,已逾20日之提起訴願期間 (B)甲提起訴願之日期為110年4月9日,已逾20日之提起訴願期間 (C)甲提起訴願之日期為110年4月9日,已逾30日之提起訴願期間 (D)甲提起訴願之日期為110年4月2日,未逾30日之提起訴願期間|71220
甲對乙之設計專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經智慧財產局依職權進行聽證後,並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智慧財產局不得依職權進行聽證 (B)智慧財產局依行政程序法訂定之專利舉發聽證,當事人均不得聲明不服 (C)本於聽證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程序,故甲可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專利舉發聽證為特殊程序,故甲仍應先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對於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無論是否同一機關管轄,皆得共同提起訴願 (B)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選定代表人應於訴願決定前,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 (C)共同提起訴願,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其選定;逾期不選定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D)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某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於專利審查程序中,某乙對於下列何者無法提起訴願? (A)智慧財產局不受理某乙之更正申請 (B)智慧財產局不受理某乙之優先權主張 (C)某乙欲將專利授權予智慧財產局,遭智慧財產局拒絕 (D)智慧財產局不受理某乙之再審查申請
行政訴訟之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A)聲明異議訴訟 (B)確認訴訟 (C)給付訴訟 (D)撤銷訴訟
關於行政訴訟和解,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B)行政訴訟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 (C)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 (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於行政訴訟之共同訴訟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B)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C)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D)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對於專利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除非有得補正事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B)原告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除非有得補正事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C)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除非有得補正事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裁定駁回之 (D)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原告復提起同一之訴者,除非有得補正事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71220
對於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6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定有秘密保持命令之規定,以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關於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之秘密保持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B)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其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C)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聲請人起發生效力 (D)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下列關於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保全證據之說明,何者正確? (A)行政訴訟無保全證據之適用,僅得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B)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得為鑑定、勘驗及保全書證 (C)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之,在起訴後,向以繫屬之法院為之 (D)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據保全之實施時,因為非刑事案件,法院不得以強制力排除
關於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應令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於處分前通知相對人陳述之特殊情事,並提出確實之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C)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自送達聲請人之日起30日內未起訴者,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 (D)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自始不當經法院撤銷時,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之損害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指定技術審查官。關於技術審查官所得執行之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B)於期日出庭,經法院許可後,得向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並就當事人本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及鑑定人等之供述中不易理解之專業用語為說明 (C)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D)在行政執行程序向法院提供專業技術意見,並對執行標的為必要之處理及操作
對於專利行政訴訟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專利行政訴訟,法院就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得逕採為裁判之基礎 (B)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 (C)專利行政訴訟中,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雙方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惟為訴訟公平起見不得開示心證 (D)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法院得依職權不公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