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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 110 年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考古題

民國 110 年(2021)專利師「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考試題目,共 2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20 題選擇題

下列6個發明,共有幾個發明構成法定不予專利事由: (A)枝條嫁接方法 (B)經改良之活性減低的病毒 (C)催眠方法 (D)避孕器 ⑤人工骨之建模與製造方法 ⑥促進毛髮生長之方法 (A)1 (B)2 (C)3 (D)4
下列有關專利請求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項記載為「一種化學物質X 的消炎功效」,其範圍不明確 (B)請求項記載為「一種組成物X,其由10至30重量百分比的A、20至60重量百分比的B 及5至40重量百分比的C 所組成」,其範圍不明確 (C)請求項記載為「一種化合物X,……其取代基Y 係選自由鹵素、氯及烷基所組成之群組」,其範圍不明確 (D)一種螺釘,包含釘頭、釘桿及釘尾,……其特徵為釘桿係具有二個以上之凹槽者,其範圍不明確
專利申請案屬下列何者情形,專利審查人員無須或無法進行檢索,得不檢附引證即發給審查意見? (A)申請專利範圍全部項次經審查人員認定於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 (B)申請專利範圍其中一項經審查人員認定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C)申請專利範圍全部獨立項經審查人員認定不符記載要件 (D)申請專利範圍全部項次經審查人員認定不為說明書所支持
關於專利舉發審查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舉發人針對請求項1所主張舉發理由與檢附之證據間無法完全對應關聯,該項次不予審酌 (B)舉發人主張請求項1不具產業利用性,僅說明理由卻未檢附證據,得逕行審酌 (C)舉發人提出證據a、b 及c 且未說明該些證據之組合以主張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逕依a、b及c 三者之組合進行審酌 (D)舉發人誤引新法之法條主張舊法施行時申請之被舉發案之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應行使闡明權以確認其法條之適用
下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共同申請專利之情形,何者錯誤? (A)其一申請人於申請前公開申請發明,該申請案亦能據以主張優惠期之利益 (B)其一申請人不符主張國際優先權之身分條件,該申請案即無法主張國際優先權之利益 (C)其一申請人並非真正申請權人,該申請案即無法進行申請 (D)國內優先權後申請案其中一申請人,不同於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之申請人,則無法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71240
最後通知制度之設計目的係為有效利用先前審查結果,使申請人得於原先審查範圍內進一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達到迅速審結之效果,並得儘速克服不准專利事由。關於逕予最後通知之態樣,何者正確? (A)申請人提出修正,該修正雖克服初審意見基於證據A 與證據B 組合之不具進步性事由,然依據證據A 與證據C 組合,申請案仍有不具進步性之事由,審查人員不得發出最後通知 (B)申請人提出修正,該修正雖克服初審意見基於證據A 與證據B 組合之不具進步性事由,該修正之部分文字不符記載要件,審查人員不得發出最後通知 (C)申請人提出再審查理由書,申復初審審查人員對特定元件之比對有誤解,然該理由不被再審查審查人員所接受,因而直接發出最後通知 (D)申請人刪除初審意見中因證據A 而不具新穎性之請求項,並保留因不具單一性而初審意見未進行檢索之其他請求項,審查人員找到證據A 與證據B 之組合認為其餘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審查人員不得發出最後通知
有關於汽車主車燈之設計專利申請案,下列何者為適格之新穎性引證案? (A)證據1揭示一種超現實主義之吊燈,其外觀與申請案完全相同 (B)證據2揭示一種砂石車之主車燈,除尺寸之外其外觀與申請案完全相同 (C)證據3揭示一種汽車之後照燈,其外觀與申請案完全相同 (D)證據4揭示一種模型車之車燈,其外觀與申請案完全相同
下列有關修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在申請專利範圍中刪除界定下位概念之部分限制條件,若能證明該刪除的限制條件沒有技術上的實質意義,且該刪除的結果明顯未引進新的技術意義,係屬允許之修正。 (B)原申請專利範圍除記載了某溫度為20°C~80°C,申請時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還記載20°C~80℃範圍內的特定值30°C、50°C,允許將申請專利範圍之溫度範圍修正為20°C~40°C或60°C~ 80°C。 (C)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筆尖橫向剖面形狀,為避免未充分揭露之虞,可提出修正增加圖式表示該雷射筆尖之橫向剖面形狀呈弧形。 (D)一種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僅記載在「較高的溫度」之反應條件下進行聚合反應,雖引證之先前技術已揭示在50℃下進行同樣的聚合反應,將「較高的溫度」修正為「高於50°C 的溫度」亦屬引進新事項。 (A) (A) (B) (B) (B) (C) (C) (A) (C) (D) (C) (D)
下列有關發明專利申請案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敘述,何者錯誤? (A)所稱申請人,包含專利申請權之被繼承人、讓與人,或申請權人之受雇人或受聘人等 (B)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起算日係以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算12個月 (C)申請人為甲、乙兩人時,乙在未經甲之同意下,獨自而為申請前之公開行為,不適用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 (D)研討會論文集載明某篇論文之作者丙與丁,申請人丙於該論文公開後12個月內申請發明專利,原則上,推定該發明不適用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優惠|71240
以下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何者錯誤? (A)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審查時,為了指出說明書的記載內容違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認為正確之技術事實,得引用申請前後所公開之文獻 (B)進步性審查時,若不相同或不相關之技術領域中之先前技術與申請案之發明具有共通之技術特徵時,亦可作為引證案 (C)擬制喪失新穎性審查時,得參酌後申請案每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為對象,就該發明之技術特徵與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技術內容單獨比對,並逐項作成審查意見,以理解申請之發明 (D)新穎性審查時,依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案之通常知識,是否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申請案之內容為主
下列「相同發明」之判斷標準,何者錯誤? (A)申請案與引證案之擬制喪失新穎性比對: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差異僅在於文字記載形式、差異僅在於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B)一案兩請之發明與新型之比對: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差異僅在於文字記載形式、差異僅在於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C)申請案與引證案之新穎性比對: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差異僅在於文字記載形式、差異僅在於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 (D)主張國際優先權之子案與母案: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差異僅在於文字記載形式、差異僅在於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
小明於2020年11月5日提出發明X 之發明專利申請,並主張2019年11月29日美國申請案之優先權,試判斷下列何引證案得以證明申請案不具可專利性? (A)新穎性引證案刊物記載其發行期間為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小明發現該引證案為其過去在研討會發表之研究 (B)新穎性引證案公開時間為2019年12月1日,小明發現該引證案為其在中國大陸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之公告案 (C)擬制喪失新穎性引證案之申請時間為2019年11月25日,小明發現該引證案為小華竊取其發明X 而提出之申請案 (D)新穎性引證案公開時間為2019年11月29日,小明發現該引證案為宿敵小張所提出之相同發明X
下列有關專利申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不具有獨立之法人格,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 (B)申請人請求不公開發明人姓名者,於提出申請後,得檢附發明人簽署之書面聲明 (C)申請刪除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被刪除之發明人所簽署聲明其確非本案發明人之證明文件 (D)申請書僅填寫外文姓名或名稱,欠缺中文譯名,但於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71240
下列因果關係,何者錯誤? (A)獨立項具有新穎性,依附於該獨立項之附屬項必然具有新穎性 (B)若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產業利用性,亦不可能據以實現 (C)獨立項為動物之診斷方法而屬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依附其之附屬項必然屬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 (D)獨立項並非利用自然法則而非屬發明專利之標的,依附其之附屬項必然非屬發明專利之標的
下列有關專利請求項更正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求項之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或將特徵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前言部分,皆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B)將請求項之結構、材料或動作等技術特徵,更正為對應功能之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者,係屬得准予之更正。 (C)外文本記載某裝置包含元件A、B 及C,中文本僅記載該裝置包含元件A 及B,該中文本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得藉由誤譯更正於訂正本中,將A 及B 訂正為A、B 及C。 (D)若發明專利權之部分請求項經審定舉發成立,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專利權人僅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 (A) (A) (B) (C) (B) (B) (C) (D) (C) (A) (C) (D) (D) (A) (B) (D)
下列有關一案兩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若僅有發明案主張優先權,而新型未主張者,則不符合一案兩請的要求 (B)一案兩請所謂的「相同創作」,係指申請專利範圍其中一項相同即可 (C)「同日」係指屬相同創作之發明與新型之申請日相同,若有主張優先權時,發明與新型之優先權日亦須相同 (D)有勾選一案兩請,但發明經過修正後,大部分請求項已和新型不同,只剩少數請求項仍與新型相同,權利將可並存,不發生接續與否的問題
有關舉發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若請求項因依附多個請求項或以擇一形式記載,以致同一請求項因包含多個申請標的而有部分舉發成立、部分舉發不成立之情形,仍應作成舉發成立之審定 (B)前舉發案以證據X 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經審定舉發不成立後,於行政訴訟階段另提出新證據Y,經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審理,判決該新證據Y 仍不足以撤銷系爭專利權。此時後舉發案以證據Y、Z 分別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時,就證據Y 即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C)前舉發案之證據為P(P 無公開日期之揭露,致未經採信及實質審查),後舉發案再提證據P 及證明關聯性之證據Q,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D)甲專利權人之專利案A 分別有舉發案X 與Y,甲對舉發案X 提起更正案P,之後又對舉發案X 提起更正案Q,對舉發案Y 提起更正案R,舉發案審理時應通知專利權人甲將Q 與R之更正案合併處理|71240
下列有關專利說明書、摘要、請求項記載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專利範圍包含「一種製造綜合蔬果汁的方法,……」及「一種綜合蔬果汁,……」,發明名稱不得記載為「綜合蔬果汁之製造方法」 (B)「自行車轉向裝置」為具體的技術領域,本項技術領域可記載為「本發明係有關一種自行車,尤其是一種自行車轉向裝置……」 (C)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被視為瞭解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得省略記載該通常知識之相關文獻的詳細內容 (D)摘要中有提及之技術,但於說明書中的內容未有,之後於說明書的修正時,可以摘要為依據而提出修正
專利申請案有下列事項,何者將影響申請日之取得? (A)設計專利說明書未記載物品用途 (B)設計專利之圖式不清晰 (C)新型專利之圖式僅為照片 (D)申請書未聲明一案兩請
有關設計專利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設計專利由照片所呈現的六面視圖,雖其各視圖之比例相近但未完全一致,但仍屬明確 (B)申請設計專利之標的為汽車之外觀,得省略其之仰視圖,由於為普通消費者於選購時或使用時不會注意,不會致揭露不明確 (C)申請設計專利之標的為掛鐘的外觀,由於掛鐘的右側視圖與左側視圖對稱,得省略右側視圖,不會致揭露不明確 (D)申請設計專利之標的為手帕之部分,僅以前視圖或平面圖呈現,未揭露於圖式之後視面內容,會致揭露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