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優先權之主張,於程序審查階段是否受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君於2014 年2 月1 日在日本特許廳申請一意匠(設計)案,嗣後於2014 年9 月1 日向我國申請新型案,並據該意匠案主張國際優先權。經審查,可受理該國際優先權之主張
(B)甲君於2014 年2 月1 日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一發明案,嗣後於2015 年1 月1 日向我國申請新型案,並據該發明案主張國際優先權。經審查,該國際優先權應視為未主張
(C)甲君於2014 年2 月1 日在歐洲專利局申請一發明案,並於2015 年1 月1 日向我國申請新型案,且據該發明案主張國際優先權,嗣後再將新型案改請為設計案。經審查,該國際優先權應視為未主張
(D)甲君於2014 年4 月1 日在日本特許廳申請一意匠(設計)案,嗣後在我國申請設計案,並於2015 年4 月1 日檢送該意匠案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經審查,可受理該國際優先權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