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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 105 年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專利師「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考試題目,共 2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20 題選擇題

下列有關優先權之主張,於程序審查階段是否受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君於2014 年2 月1 日在日本特許廳申請一意匠(設計)案,嗣後於2014 年9 月1 日向我國申請新型案,並據該意匠案主張國際優先權。經審查,可受理該國際優先權之主張 (B)甲君於2014 年2 月1 日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一發明案,嗣後於2015 年1 月1 日向我國申請新型案,並據該發明案主張國際優先權。經審查,該國際優先權應視為未主張 (C)甲君於2014 年2 月1 日在歐洲專利局申請一發明案,並於2015 年1 月1 日向我國申請新型案,且據該發明案主張國際優先權,嗣後再將新型案改請為設計案。經審查,該國際優先權應視為未主張 (D)甲君於2014 年4 月1 日在日本特許廳申請一意匠(設計)案,嗣後在我國申請設計案,並於2015 年4 月1 日檢送該意匠案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經審查,可受理該國際優先權之主張
甲案於我國的申請日為2015 年1 月5 日,下列有關生物材料寄存的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案未主張國際優先權,且其生物材料亦未寄存於國外寄存機構,申請人最遲須於2015 年1 月5 日在我國指定寄存機構寄存 (B)若甲案主張美國國際優先權日為2014 年2 月5 日,且於2014 年2 月4 日在美國American TypeCulture Collection 寄存機構寄存,嗣後申請人於2015 年6 月5 日在我國指定寄存機構寄存。經審查,可受理甲案之生物材料寄存 (C)若甲案未主張國際優先權,且其生物材料亦未寄存於國外寄存機構,申請人應於2015 年5 月5 日前檢送寄存證明文件 (D)若甲案主張美國國際優先權日為2014 年2 月5 日,且於2014 年2 月4 日在美國American TypeCulture Collection 寄存機構寄存,嗣後於2015 年1 月4 日在我國指定寄存機構寄存,申請人應於2015 年2 月5 日前檢送國內及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寄存證明文件|71240
下列請求項之記載,何者不明確? (A)甲請求項「一種組成物X,其由40 至60 重量百分比的A、35 至50 重量百分比的B 及10 至30重量百分比的C 所組成。」 (B)乙請求項「一種高頻無線之週邊裝置,係包含……。」 (C)丙請求項「一種童車背靠架,……係由一立向框架二側底端分別朝同側延伸一適當長度之橫桿,……又該立向框架一側面可利用螺接件固接一適當高度之靠墊。」 (D)丁請求項「一種螺釘,包含釘頭、釘桿及釘尾,……其特徵為釘桿係具有二個以上之凹槽者。」
下列有關何謂發明的敘述,何者錯誤? (A)甲案:利用新穎技術之方法使鑽石產生外觀上的美感效果。經審查,甲案涉及美感效果部分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方法部分符合發明之定義 (B)乙案:〔發明名稱〕鹵化銀之分解反應;〔申請專利範圍〕鹵化銀受光或放射線照射而分解成銀與鹵素氣體之反應方法;〔發明內容〕……AgCl、AgBr 等鹵化銀對光或放射線極為敏感,當其直接遭受光或放射線照射時,立即會分解成金屬銀與鹵素氣體。由於鹵化銀受光或放射線之照射後,其分解速度非常快,且由反應生成之金屬銀或鹵素氣體之量,會隨光或放射線之照射量而變化……。經審查,乙案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C)丙案:〔發明名稱〕漢字檢索編碼方法;〔申請專利範圍〕一種利用注音或字形、筆劃檢索漢字之編碼方法;〔發明內容〕……根據本發明之漢字編碼方法,可迅速檢索出所需要的漢字……。經審查,丙案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D)丁案:非以診斷、治療為目的之美容方法。經審查,丁案非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外科手術方法
下列有關產業利用性或可據以實現的審查,何者錯誤? (A)甲案:為防止臭氧層減少而導致紫外線增加,以吸收紫外線之塑膠膜包覆整個地球表面的方法。經審查,甲案實際上雖無法被製造或使用,然因其理論上可行,故具產業利用性,但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 (B)乙案:一種可阻擋太陽光中99%紫外線之太陽眼鏡。經審查,乙案有被製造之可能性,然其說明書中未記載如何製造,故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 (C)丙案:申請專利之發明為一種可於水平距離1 公里之間,進行訊號的發射與接收之無線傳輸裝置。經審查,丙案說明書中僅記載該無線傳輸裝置為藍牙裝置,故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 (D)丁案:申請專利之發明為一種新穎大腸桿菌Z 之製造方法。經審查,丁案特徵在於將大腸桿菌暴露於X 射線,由說明書中之實施例發現,暴露於X 射線而突變為新穎大腸桿菌Z 係隨機再現,故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
張三在我國提出一發明專利申請案(下稱張三案),其申請日為2016 年7 月4 日。於下列各先前技術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與張三案相同的前提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先前技術甲為本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日為2016 年6 月2 日,嗣後於2016 年6 月30 日撤回。經審查,先前技術甲無法作為張三案不具新穎性之證據 (B)先前技術乙為美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日為2015 年2 月4 日,並於18 個月後公開。經審查,先前技術乙會使張三案擬制喪失新穎性 (C)先前技術丙為本國新型專利申請案,申請日為2016 年7 月1 日,嗣後於2016 年7 月5 日撤回。經審查,先前技術丙會使張三案擬制喪失新穎性 (D)先前技術丁為本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日為2015 年2 月4 日,於2016 年7 月4 日初審審定不准專利,且無提早或不予公開之情事。經審查,先前技術丁會使張三案擬制喪失新穎性
下列關於審查新穎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先前技術揭露之技術手段包含一技術特徵「彈性體」但未記載「橡膠」之實施例,而請求項中所記載之相對應技術特徵為「橡膠」。經審查,本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B)請求項「用於熔化鋼鐵之鑄模」,而先前技術為亦屬鑄模的塑膠製冰盒。經審查,本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C)請求項「用於治療心臟病之組合物X+Y」,先前技術為「用於治療流感之組合物X+Y」。經審查,本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D)先前技術揭露某成分之含量範圍為5~25wt%,請求項對應該成分之含量範圍為10~15wt%。經審查,本請求項不具新穎性|71240
某一本書的出版日期記載為2004 年發行,並未具體記載發行月、日。依專利審查基準,可先推定該書之公開日期為: (A)2004 年1 月1 日 (B)2004 年6 月1 日 (C)2004 年6 月15 日 (D)2004 年12 月31 日
對於判斷網路上之資訊是否為專利法所稱之刊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以公眾是否能得知其網頁及位置而取得該資訊 (B)並不問公眾是否事實上曾進入該網站、進入該網站是否需要付費或密碼 (C)只要網站未特別限制使用者,公眾透過申請手續即能進入該網站,即屬公眾得知 (D)網路上資訊屬僅能為特定團體或企業之成員透過內部網路取得之機密資訊亦屬於刊物
系爭專利屬「晶圓密封供氣設備」之技術領域,證據3 則為「烹飪裝置」之技術領域,兩者在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氣體檢測裝置」技術特徵為完全相同,即兩者均在排氣管路中增設一氣室,藉由排氣管路將氣體導入氣室而形成一穩定容置而流動性趨於緩慢之氣體狀態,俾使氣體感測器能夠測得較為穩定精確之氣體濃度狀態。請問,證據3 是否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會聯想到的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A)兩者屬不同之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難以將兩者連結 (B)兩者所欲解決問題相近,但屬不同技術領域,難以被具有通常知識者聯想到 (C)即使二者所屬之技術領域不相同或不相關,只要二者具有共通的技術特徵,而能發揮發明之功效時,亦得認定為相關先前技術 (D)只要證據3 比系爭專利早公開,就是會被具有通常知識者聯想到的相關先前技術
甲案:〔申請專利範圍〕1.一種發射器,其特徵在於視頻信號的時軸擴展器。2.一種接收器,其特徵在於視頻信號的時軸壓縮器。3.一種傳送視頻信號的設備,包含請求項1 的發射器及請求項2 的接收器。〔假設〕經檢索實質比對後得知,具有時軸擴展器之發射器及具有時軸壓縮器之接收器不符合專利要件。乙案:〔申請專利範圍〕1.一種用於紡織機的控制電路,具有特徵A。2.一種用於紡織機的控制電路,具有特徵B。3.一種○○設備,包括一台具有特徵A 控制電路的紡織機。4.一種○○設備,包括一台具有特徵B 控制電路的紡織機。〔假設〕就先前技術而言,具有特徵A 之紡織機控制電路及具有特徵B 之紡織機控制電路符合專利要件,而特徵A 與B 完全不相關。下列何者具單一性? (A)當甲案為發明案 (B)當甲案為新型案 (C)當乙案為發明案 (D)當乙案為新型案
下列發明專利申請案,何者屬可准予修正之態樣? (A)修正前:原申請專利範圍係記載「鉛筆之一端設有橡皮擦」,且「筆芯」未記載於說明書中修正後:說明書中增加筆芯元件之敘述,且將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為「鉛筆中心內含有筆芯,並於一端設有橡皮擦」 (B)修正前:原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某一數值X1=600~10000,先前技術之範圍為X2=240~1500,且數值1500 並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修正後:將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為X1=1500~10000 (C)修正前:有關化學物質之發明,原先係以物理或化學性質予以界定修正後:因得知該物質之化學結構式,而進一步增列化學結構式者 (D)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的為「金屬」;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記載「金屬」,且未意指該「金屬」係屬何種特定的元素修正後:將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為較下位的「銅」|71240
某發明專利更正前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如下所示:〔更正前〕一種○○裝置,包含元件A、B、C,其中,A 為……(具體敘述A 之內容與連結關係),B 為……(具體敘述B 之內容與連結關係),其改良在於:C 為……(具體敘述C 之內容與連結關係)。〔更正後〕一種○○裝置,包含元件A、B、C,其中,A 為……(具體敘述A 之內容與連結關係),其改良在於:B 為……(具體敘述B 之內容與連結關係),C 為……(具體敘述C 之內容與連結關係)。下列關於是否准予更正之敘述,何者正確? (A)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擴大,不准予更正 (B)屬誤記之訂正,准予更正 (C)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准予更正 (D)屬實質變更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之情事,不准予更正
甲案:發明案,申請人為張三,申請專利範圍1 技術內容為A。乙案:發明案,申請人為李四,申請專利範圍1 技術內容為A。丙案:新型案,申請人為張三,申請專利範圍1 技術內容為a。丁案:新型案,申請人為李四,申請專利範圍1 技術內容為A。以上各案均為同日申請之創作,其中技術內容a 為A 之下位,請求項僅1 項,且無其他不准專利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甲案已公告,乙案尚在審查中,且兩案申請人協議不成。經審查,應核駁乙案,並辦理公告將甲案視為自始不存在 (B)當甲案尚在審查中,丙案已公告。經審查,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 (C)當甲案尚在審查中,丁案已公告。經審查,可逕將甲案核駁 (D)當甲案尚在審查中,丙案已公告,且申請人於申請時已分別聲明一案兩請。經審查,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若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者,則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下列關於舉發聲明處理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為舉發事由,惟舉發聲明卻載為撤銷部分請求項時,應通知舉發人補正舉發聲明 (B)舉發聲明主張撤銷請求項1~3,舉發理由包含請求項1~5 不符專利要件之理由時,不得逕予審查及審定請求項1~3,而應先通知舉發人補充理由 (C)舉發聲明為請求撤銷請求項1~3,舉發理由敘及請求項1、2 及4 時,應通知舉發人對請求項1~3補充理由及證據 (D)專利權人提出答辯後,舉發人減縮舉發聲明至未請求撤銷任何請求項時,應經專利權人同意|71240
下列何者不得發動職權審查? (A)舉發理由主張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及證據1、2 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2(亦為獨立項)不具進步性。經審查,證據1 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惟證據1、2 之組合足以證明權利範圍較小的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據上,得對請求項1 發動職權審查 (B)舉發理由僅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於進步性審查過程中,明顯知悉請求項1 違反創作定義事項。據上,得對違反創作定義事項發動職權審查 (C)舉發理由僅主張舉發聲明範圍內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經審查,請求項之內容明顯不明確而無法確定其保護範圍。據上,得對請求項之內容明顯不明確事項發動職權審查 (D)舉發理由主張證據1 足以證明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經審查,請求項1 雖具新穎性,惟審查過程中明顯知悉證據1 與通常知識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者。據上,得對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事項發動職權審查
下列新型專利申請案,何者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A)一種絕緣安全鞋,其係由一乙烯酸乙烯酯共聚物、一聚烯烴彈性體、一天然橡膠及一軟化劑所組成,其中,該乙烯酸乙烯酯共聚物的含量為A wt%,該聚烯烴彈性體的含量為B wt%,該天然橡膠的含量為C wt%,及該軟化劑的含量為D wt%,經由加熱混合軟化後,再予以壓製成型 (B)一種竹筷,其形狀呈細長圓柱狀,該竹筷之一端部為圓錐形且其周緣呈螺紋狀,其特徵在於:竹筷加工成形後,浸泡於殺菌劑中10 至25 分鐘,浸泡後置入烤箱中烘乾 (C)一種竹筷,其形狀呈細長圓柱狀,該竹筷之一端部為圓錐形且其周緣呈螺紋狀,竹筷加工成形後,浸泡於殺菌劑中10 至25 分鐘,浸泡後置入烤箱中烘乾 (D)一種多媒體運算系統,係運作於一電腦主機內,包括下列模組:一輸入模組,接收外界輸入資料,包含文字、圖片或影音資料;一記憶模組,連接該輸入模組,以作為暫存該輸入模組之資料;一運算模組,雙向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資料取出進行運算,並將結果存回該記憶模組;一輸出模組,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運算結果輸出;一控制模組,分別連接該輸入模組、記憶模組、運算模組以及輸出模組,控制該輸入模組擷取資料、記憶模組與運算模組間的存取,以及由輸出模組將運算結果輸出
系爭專利: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A 材料壓鑄而成。舉發證據:與系爭專利之形狀、構造完全相同,唯一差異處在於舉發證據杯體係以B 材料壓鑄而成,惟此材料相異並未改變或影響整體結構特徵。在系爭專利為一新型專利,舉發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新型定義、不具新穎性及不具進步性作為舉發理由之條件下,對此舉發案審查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將因違反新型定義,審定舉發成立 (B)將因不具新穎性,審定舉發成立 (C)將因不具進步性,審定舉發成立 (D)須再論究材料A 與B 間之置換,是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如是,該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反之,則該系爭專利具進步性|71240
下列何情況得申請為原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情況1〕原設計:「湯匙之把手」衍生設計:「鐵鎚之把手」〔情況2〕原設計:「照相機之鏡頭」 衍生設計:「照相機之鏡頭」〔情況3〕原設計:「錄音筆」 衍生設計:「錄音筆之操作面板」〔情況4〕原設計:「一組音響」 衍生設計:「一組音響」 (A)〔情況1〕 (B)〔情況2〕 (C)〔情況3〕 (D)〔情況4〕|71240
以下各案之修正,何者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甲案修正前:「發光板」 甲案修正後:「發光板之部分」乙案修正前:「手機之部分」 乙案修正後:「手機之部分」丙案修正前:「手機」 丙案修正後:「手機之部分」丁案修正前:「包裝盒之部分」 丁案修正後:「包裝盒之部分」 (A)甲案 (B)乙案 (C)丙案 (D)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