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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 112 年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考古題

民國 112 年(2023)專利師「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考試題目,共 2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20 題選擇題

專利專責機關依法定程式,將文書或其他特定事項,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使當事人或關係人知悉文書內容,稱之為送達。文書必須送達後,始能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下述有關文書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受送達人為代理人時,以代理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之地址為準,若代理人之地址已異動,應主動辦理代理人地址變更,以確保日後文書送達 (B)同一申請人委任數代理人時,應對所有代理人送達,惟因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均有為本人收受文書之權,向其中一人送達時,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倘各代理人收受文書之時間不同,依單獨代理之原則,以最後收到之時,為送達效力發生之時 (C)同一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如指定送達代收人在前,委任代理人在後,基於其申請案已全權委任代理人處理,則逕向代理人送達 (D)以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方式為送達,並由郵務人員為寄存送達者,不論當事人何時前往寄存機關(例如:應受送達地址所轄之郵局等)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效果;若未附送達證書,則縱寄存於郵務機構招領,並以招領通知單通知應受送達人,於應受送達人未領取前自不發生送達效力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自行辦理或委任代理人辦理;關於專利代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公司在臺設有代表人及辦事處,即使以其在臺辦事處或分公司之地址為申請人地址,仍應委任代理人 (B)如果委任書僅有委任人(申請人)簽章,而無代理人的簽章,但代理人已於申請書上簽章者,此代理仍為有效 (C)關於專利申請採取概括代理時,代理人就受任之專利申請案件得為全部程序行為,而且最多只能有2 位代理人 (D)原委任書授權甲、乙兩人,申請書記載為甲,嗣後變更為乙,此時仍須再檢附委任書
下列有關分割申請案受理後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分割申請案之申請人應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但得增加原申請案所無之發明人 (B)原申請案聲明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者,分割案得以援用,但以分割申請時聲明為必要,不得事後補聲明援用 (C)被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之發明先申請案於申請日後15 個月視為撤回前,於後申請案審定前,仍得辦理分割申請 (D)原申請案經分割後,申請人如欲撤回分割之申請,該撤回分割之申請應不予受理
發給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不符合修正限制,屬逕為審定事由。下列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何者違反修正限制規定? (A)刪除請求項 (B)將請求項之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為說明書中所對應記載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 (C)所記載之內容因為敘述不充分而導致文意仍不明確,但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內容能明顯瞭解其固有的涵義,允許藉修正該不明確的事項,使其原意明確 (D)以誤譯之訂正為由直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71240
下列關於發明先申請原則及一案兩請審查之敘述,何者正確? (A)發明先申請原則之先申請案或於同日申請之其他申請案,得為發明、新型及設計申請案 (B)公開或公告前已撤回、經處分不受理確定、經審定或處分不予專利確定之發明或新型申請案,仍得作為判斷是否為相同發明之引證文件 (C)若發明與新型申請案已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嗣後將相同創作自發明申請案分割,發明分割案得援用原發明申請案之聲明,但應以一個發明分割案為限 (D)現行專利法第32 條之一案兩請規定,其中「同一人」指於我國申請專利時,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人完全相同;於通知限期擇一時、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時及發明專利公告時等時點,發明專利申請人與新型專利權人亦完全相同⑤「同日」指屬相同創作之發明與新型專利之申請日(於我國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相同;若相同創作主張優先權時,發明與新型專利之優先權日無須相同 (A) (C) (D) (B) (B) (D) (C) (A) (D)⑤ (D) (A) (C)⑤ > 答案:?
有關以負面表現方式之排除(disclaimer)式修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由請求項無法以正面表現方式明確、簡潔地界定排除後之標的時,得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記載,不視為引進新事項 (B)以負面表現方式之修正限於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克服不具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不符先申請原則之引證文件的情形,「同日申請」之引證文件亦適用該排除方式之修正 (C)申請專利之發明包含「人類」而涉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以排除「人類」之方式予以修正 (D)申請人於審查意見通知前主動以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修正請求項,若被排除之內容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應提供所欲排除之先前技術文件並敘明理由,未提供者,視為引進新事項
下列有關發明單一性之審查原則及判斷的敘述,何者正確? (A)單一性之判斷僅對不同請求項所記載的二個以上發明進行判斷,對於單一請求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的二個以上發明,無須進行判斷 (B)「特別技術特徵」係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亦即相較於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技術特徵,原則上,應經檢索先前技術比對後予以確認 (C)甲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如下:一種傳送帶X,其包含特徵A 及特徵D。一種傳送帶Y,其包含特徵B 及特徵D。一種傳送帶Z,其包含特徵A、特徵B 及特徵D。〔假設〕經檢索發現,就先前技術而言,「特徵D」非為使請求項1、請求項2 或請求項3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特別技術特徵,「特徵A」、「特徵B」分別為使請求項1、請求項2 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特別技術特徵,而「特徵A」與「特徵B」不相關,則甲申請案請求項1、2、3 因無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不具發明單一性 (D)乙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如下:一種烤漆噴頭,具有構造A。一種利用具有構造A 之烤漆噴頭進行烤漆的方法,包含步驟……。請求項1 及2 具有之相同技術特徵為構造A (A) (A) (C) (B) (C) (D) (C) (B) (C) (D) (B) (C) (D)|71240
申請案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後續補正之中文本,申請人如發現有翻譯錯誤時,應給予誤譯訂正之機會。誤譯訂正之制度,即係用以克服中文本翻譯錯誤問題,下列有關誤譯訂正審查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外文本之某些段落,例如第3 頁第[0004]段至第[0007]段,其相關內容未見於中文本對應部分時,應以誤譯訂正為由,對照外文本正確完整翻譯 (B)只要在誤譯訂正與一般修正兩者均未完成審查,以致有須同時進行審查之情況下,若申請人係先申請一般修正,而後申請誤譯訂正,應依序先審查一般修正,後審查誤譯訂正,准予訂正者,該訂正本中准予訂正之事項即取代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 (C)誤譯之訂正係用以克服中文本內容有翻譯錯誤處而提出之申請,其比對基礎為取得申請日之外文本。經准予訂正者,該訂正本中准予訂正之事項即取代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 (D)申請案經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若申請人針對該審查意見通知之內容提出申復,並申請誤譯之訂正,經審查後雖可克服全部不准專利之事由,惟若訂正本之內容與先前審查意見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無關,但因訂正本之內容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時,得發給最後通知
下列請求項何者為不明確? (A)一種高爾夫球桿頭用合金,以重量%計,係由13~15%鉻、2.5~3.0%鉬、1.5~1.8%鎳、0.036%以下之硫……所組成 (B)一種硬化鐵軌之方法,包含:將鐵軌對齊、水平定位、軸向對齊固定,以使其無彎曲之虞,鐵軌之長度至少為50 公尺,將鐵軌加熱為沃斯田鐵狀態 (C)一種裝卸貨用棧板,……其木質碎片的長度約20 至30 mm、寬度約3 至5 mm、高度約3 至4 mm (D)一種清潔劑組成物,包含成分A 及成分B,其中成分A 之含量為80 至90 重量%,成分B之含量為至多10 重量%
下列新型專利的請求項記載形式,何者符合規定? (A)一種軸承固定套,包括有一圓筒狀的襯環和一鎖緊螺帽。該襯環的外徑用以與一軸承的內徑表面相接合。該襯環的其中一端係與鎖緊螺帽相結合。 (B)一種電連接器之鎖扣結構,係用來……,其中該操作部與絕緣本體的基部之間由一彈性臂所連接。 (C)一種化合物甲之製法,……其中反應溫度為50~100℃。 (D)一種可除去蝕刻殘留物之組成物,以重量計,由約35 重量份羥基胺水溶液、約65 重量份烷醇胺與約5 重量份二羥基苯化合物所組成。
下列有關新型形式審查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若物品獨立項僅描述組成化學物質、組成物、材料、方法等之技術特徵,但說明書有敘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符合新型之定義 (B)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係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應揭露之事項,在形式審查時,只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揭露之事項符合專利法及細則中,關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撰寫格式規定即可 (C)申請人提出多次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應以最近一次之修正本與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比較,判斷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符合「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之規定 (D)審查新型是否具有單一性時,與發明單一性之審查方式相同|71240
下述有關衍生設計審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部分設計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者,應以其二者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為準,但「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本身之內容亦得作為外觀比對之範圍 (B)衍生設計之申請,必須原設計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且原設計專利公告日之前,始得為之 (C)申請專利之衍生設計與原設計不近似,即物品不相同亦不近似,或外觀不相同亦不近似,應以不符衍生設計之定義為理由,不予衍生設計專利 (D)衍生設計專利,係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
下列有關設計專利申請案創作性之審查,是否能「易於思及」之判斷,何者正確? (A)差異僅係就非近似物品為直接模仿或轉用等手法,包括模仿自然界形態、著名著作者,應認定為易於思及 (B)差異僅係就習知設計之外觀為簡易之變化手法,包括就其他先前技藝之直接置換、組合,改變位置、比例、數目者,應認定為易於思及 (C)以總統府之形狀為單元經修飾或重新構成物品外觀之整體花紋,而能使設計之整體外觀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者,不應認定為易於思及 (D)依審查基準,若申請人僅提供依申請專利之設計所製得之產品在商業上獲得成功或於知名設計競賽獲獎之佐證,應認定該設計並非易於思及
下述關於設計專利權範圍之解釋的敘述,何者正確? (A)圖式中若標示為參考圖者,得作為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範圍 (B)認定申請專利之設計,係以圖式所揭露之外觀為之。圖式所揭露之內容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者,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外觀係以「主張設計之部分」予以確定 (C)申請專利之設計可脫離所應用之物品而單獨構成設計專利權範圍 (D)解釋申請專利之設計時,應綜合圖式中各視圖所揭露之內容以構成一具體設計,並得審酌說明書中文字記載之內容,據以界定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範圍
關於法定不予設計專利之項目,下列何者屬於純功能性物品應不予設計專利? (A)能夠多元組合或連結的積木玩具,由於積木要按照其形狀規則結合,仍屬於純功能性物品 (B)摺疊椅,於使用時在外觀上可能產生複數個特定之變化,但這些變化都是為了因應其摺疊功能,因此屬於純功能性物品 (C)不具實體形狀之電腦圖像,由於點選其圖像可使電腦執行特定功能,因此屬於純功能性物品 (D)一鑰匙條之設計,其設計特徵全然為因應另一習知之鎖孔的刻槽及齒槽特徵,屬於純功能性物品
下列關於舉發審查之敘述,何者正確? (A)舉發人提出舉發時應備具理由及證據,嗣後如須再補提理由或證據,僅得於收受專利專責機關通知就專利權人所提更正本陳述意見,或專利專責機關為證據調查或行使闡明權而通知舉發人陳述意見時,補提理由、證據或陳述意見 (B)舉發人所提出舉發理由或證據,或舉發後3 個月內補提理由或證據,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得交付專利權人答辯,專利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1 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舉發審定前提出者,仍應審酌 (C)辦理面詢、聽證、實驗或實施勘驗等,應先查驗參與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委任代理人或其他人員辦理者,應合法委任;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說明之機會,審查人員得詢問案情內容或適度公開心證,但不宜表示最後的審查結果或意見 (D)舉發之提起及審查,應以書面進行為原則,但為瞭解案情及迅速審查,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當事人面詢。面詢時當事人得當場陳述意見、補提理由、證據、補充答辯或申復。面詢後,當事人亦得主動補提理由、證據、補充答辯或申復|71240
有關是否適用一事不再理之判斷,下列針對同一證據或同一事實認定之舉例說明,何者正確? (A)前舉發案之證據為A,後舉發案之證據為A 及證明關聯性之證據B,前舉發案A 有公開日期之揭露,且業經採信及實質審查,後舉發案增加B 作為證明A 公開日的關聯證據,應認定非屬同一證據,而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B)前後舉發案之證據刊物係不同時點發行之版本,雖兩舉發案所引用之技術內容不同,應認定為同一證據,而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C)若前舉發案之證據為實物及可證明公開日期之發票,後舉發案之證據除該實物及發票外,另增加型錄,應認定非屬同一證據,而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D)前舉發案以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或公告之專利案,主張違反擬制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要件,經審查舉發不成立,嗣後又以同一證據再提起舉發,主張違反新穎性及進步性要件。後舉發案以同一證據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之部分,因舉發事實不同,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舉發證據是否可採用,應先判斷其證據能力,再判斷其證據力。有關舉發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舉發證據以申請在先而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後始公開或公告之本國專利申請案,主張系爭專利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舉發事由時,應認其具備證據能力 (B)以系爭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當日公開之技術,作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舉發證據,認其具備證據能力 (C)舉發證據為書證者(例如刊物、統一發票、合約、進出口文件等),應以原本(或正本)為之。書證為影本者,舉發人僅須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即足 (D)舉發人主張系爭專利於申請前已有公開之事實存在,所舉證據包括產品之銷售發票、刊物、照片、型錄或實物等,分別有開立、發行、拍攝、印製或製造日期等,審查時,應就各別證據分別審究其證據能力或證據力
有關發明專利權之舉發,下述舉發審查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專利制度兼具公益精神,為減少訟源及行政資源之浪費,舉發審查採行職權原則,除了賦予專利專責機關依職權主導舉發審查程序之進行外,亦適度加強專利要件之實質審查時依職權探知及調查證據之權能,若審查人員有因職權明顯知悉之事證或於獲知法院審理之已知事證時,得審酌舉發人所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不受舉發聲明及當事人主張拘束 (B)舉發之審查採職權原則,故應先就當事人之爭執進行爭點整理。爭點係由請求項及舉發事由所構成,其中之一不同,即屬不同爭點 (C)審查人員於舉發聲明範圍內,依雙方攻擊防禦之書面理由及證據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為發現真實認有必要時,應在爭點範圍內依職權調查證據。調查證據的方法包括面詢、進行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現場勘驗、向舉發人或第三人查詢等 (D)舉發人所提舉發理由及證據導致爭點不明確者,得行使闡明權通知舉發人表示意見,增加新理由或新證據
下述有關更正審查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專利權人申請更正,應經被授權人、質權人或全體共有人同意,故申請時應檢附被授權人、質權人或全體共有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B)專利案經公告後,其各請求項之項號及圖式之圖號即不得再予變動,但屬多項引用之獨立項或多項依附之附屬項,因刪減所引用或依附之部分請求項,並分項敘述其餘之請求項而增加新的請求項者,則無此限制 (C)更正之審查結果得部分為之,亦即得審定部分更正內容「准予更正」及部分更正內容「不准更正」(例如請求項1 准予更正,請求項3 不准更正) (D)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僅提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更正本,未說明更正之理由及依據法條,經通知後仍未申復時,所為更正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