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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 112 年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考古題

民國 112 年(2023)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考試題目,共 2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20 題選擇題

公法上請求權,下列有關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請求權為人民對國家之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規定 (B)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同民法上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為15 年 (C)公法上請求權為國家對人民之侵害,同民法上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為2 年 (D)公法上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71220
專利權人於舉發案件審查期間,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閱覽相關資料或卷宗時。下列何者情形,智慧局不得拒絕其申請閱覽? (A)智慧局作成審定前之相關擬稿文件 (B)涉及職業秘密,無保密必要之部分 (C)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D)涉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
專利權人於112 年8 月18 日備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專利法第53 條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5 年,案經智慧局作成核准審定(下稱原處分),主文欄記載「發明專利權期間准予延長5 年,至120 年10 月20 日止」,理由欄卻記載「應准予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5 年,至102 年10 月20 日止」。關於原處分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處分理由欄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智慧局須依相對人申請,始得更正 (B)智慧局為更正時,如不能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C)更正適用於「實際記載內容顯然與行政機關之意思不一致」之行政處分 (D)智慧局如更正原處分理由欄之誤寫情形,亦不影響原處分之效力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所稱附款不包括: (A)期限與條件 (B)負擔 (C)保留行政處分之撤銷權 (D)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之作成,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一定要以書面為之 (B)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C)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時,該行政處分應為無效 (D)行政處分如有一部無效之情形,雖除去該部分,行政處分仍能成立,其全部行政處分仍然應為無效
舉發人A 於112 年8 月30 日收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書(下稱原處分),A不服原處分,於112 年9 月18 日至郵局向財政部寄送訴願書,財政部於112 年9 月20 日收受訴願書,案經財政部承辦人於112 年9 月22 日以電話向A 説明其應向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下稱經濟部訴願會)提起訴願,A 即委請財政部承辦人將訴願書代為轉送經濟部訴願會,財政部遂於112 年9 月25 日發函將之轉送經濟部訴願會,嗣經濟部訴願會於112 年9 月26 日收受該訴願書。關於A 提起訴願之日,應以下列何者正確? (A)112 年9 月20 日 (B)112 年9 月22 日 (C)112 年9 月25 日 (D)112 年9 月26 日
下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專利舉發不成立之審定,是否一定要經過訴願程序,舉發人始得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法採訴願前置主義,一定要經過訴願程序,始能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 (B)訴願法採訴願選擇主義,舉發人可自行決定是否要提起訴願,亦可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 (C)舉發人須經專利權人同意,始得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 (D)舉發程序時已行聽證程序所作成之審定,舉發人不服可免除訴願程序,直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
下列訴願審查範圍及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B)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訴願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C)訴願機關認訴願有理由者,逕為變更之決定時,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得作成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 (D)訴願機關為不受理決定者,訴願決定書得不記載事實|71220
下列關於訴願停止執行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因提起訴願,必須當然停止 (B)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時,即構成停止執行之事由 (C)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受理訴願機關除依申請外,亦得依職權撤銷停止執行 (D)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等情形,受處分人可向原行政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
下列有關訴願期間之規定,何者正確? (A)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 日內,得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B)因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致遲誤訴願期間已逾3 年者,仍得為之 (C)回復原狀之申請准許後,始可補行應為之訴願行為 (D)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居住,縱其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亦應扣除訴願人之在途期間
下列有關秘密保持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A)秘密保持命令之規定,僅適用於營業秘密案件之審理 (B)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得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依法發秘密保持命令 (C)違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規定之罰金 (D)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管轄法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專利舉發行政訴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B)有關商標評定行政訴訟之第二審管轄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 (C)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 條之1 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口行為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予以沒入之行政訴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 (D)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所訂使用費率有關之行政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甲為A 設計專利之專利權人,舉發人乙以A 專利不具創作性,對之提起舉發,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審查後,作成「舉發成立,A 專利應予撤銷」審定(下稱原處分),甲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復遭訴願駁回之決定,遂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準用民事訴訟程序規定 (B)智商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乙獨立參加訴訟 (C)甲向智商法院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 千元 (D)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起反訴,確認A 專利權有效
甲為A 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對市場競爭對手乙提起侵害系爭專利之民事訴訟,乙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以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對之提起舉發,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作成舉發成立審定(下稱原處分),甲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復遭訴願駁回之決定,遂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嗣甲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提出證據1 欲證明系爭專利具進步性,並聲稱證據1 為系爭專利之技術一環,其未曾對外公開或申請專利,屬於其持有之營業秘密。下列關於得否開示證據1 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敘述,何者正確? (A)為保護乙在行政訴訟程序之防禦權,法院得依職權對乙發秘密保持命令,開示證據1 內容 (B)乙前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已自閱覽書狀而取得證據1,仍可成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C)甲於專利行政訴訟程序聲請對乙發秘密保持命令,智商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暫停專利行政訴訟關於證據1 部分之審理 (D)甲於專利行政訴訟程序聲請對乙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智商法院裁定准許,乙不服該裁定,得依法提起抗告|71220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於專利行政訴訟程序中得提出新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專利舉發不成立而提起之行政訴訟程序中,舉發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出新證據 (B)因專利舉發成立而提起之行政訴訟程序中,舉發人不得提出新證據 (C)新證據範圍,包含新證據與原舉發證據之組合 (D)基於尊重行政機關第一次判斷權行使,法院應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新證據之判斷結果而為裁判
甲委任專利師A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實體審查後,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甲不服委任A 提起訴願,復遭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為駁回訴願之決定。甲仍未甘服,遂委任A 及律師B 為訴訟代理人,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而甲僅對A 授與行政訴訟法第51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特別代理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對B 授與行政訴訟法第51 條第1 項但書之特別代理權,故B 應得審判長之許可,始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B)A 於法院行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均到場陳述意見與辯論,應視為已得審判長許可為訴訟代理人 (C)B 因故未能於期日到場,為維護甲之訴訟權益,B 得以自己名義選任律師C 為複代理人 (D)A 如經審判長許可為訴訟代理人,A、B 應共同代理,不得單獨代理甲
行政法院對於課予義務訴訟,應為如何之裁判? (A)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訴顯無理由駁回 (B)原告之訴雖有理由者,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C)原告之訴雖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仍應發回原行政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D)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者,應詢問原告是否仍有其他理由
關於112 年8 月15 日施行之行政訴訟事件管轄及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 萬元以下行政訴訟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交通裁決事件,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無須經訴願程序 (C)專利行政訴訟事件,維持三級三審之救濟制度 (D)收容聲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管轄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行政訴訟之事實審一律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因原住民之公法上權利涉訟者,除兩造均為原住民或原住民族部落外,得由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時,可直接移送至其他行政法院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A)原告及被告 (B)行政機關之代表人 (C)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合一確定,經行政法院命參加訴訟之第三人 (D)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將受損害者,經該第三人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允許其參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