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於民國109 年9 月6 日在國際展覽會展覽揭露發明A 及a,並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向專利專責機關以發明A 申請發明專利,且以該國際展覽會展示公開之事實,作為主張例外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事由。乙公司於民國110 年9 月1 日向專利專責機關以發明a 申請發明專利,且以其民國109 年9 月6 日之美國申請案之發明a 作為優先權基礎案,之後乙公司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於民國111 年3 月16 日公開。在此,發明A 與發明a 屬於上、下位概念,發明A 為上位概念,發明a 為下位概念,如該發明經審查並無其他違反專利法事由存在時,有關甲、乙兩公司在專利專責機關申請的發明專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公司的兩個發明專利申請案均可准予專利
(B)甲公司的發明專利可准予專利,乙公司的發明專利不具新穎性
(C)甲公司的發明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乙公司的發明專利可准予專利
(D)甲公司的發明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乙公司的發明專利不具新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