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應符合修正限制事項,下列何者不符合規定?
(A)修正前請求項記載「一種空調裝置,包含如請求項1 至3 中任一項所述的壓縮機」,主張「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修正為不同請求項「一種空調裝置,包含如請求項1 所述的壓縮機」,並新增請求項「一種空調裝置,包含如請求項2 所述的壓縮機」
(B)修正前請求項記載「聚合物分子量200~1000」,且說明書已記載分子量之特定值500,主張「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而將請求項修正為「聚合物分子量500~1000」
(C)說明書中已指出高溫為使某材質進行相變之溫度,經最後通知後,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高溫」,主張「不明瞭記載之釋明」而修正為「使特定材質A 進行相變之高溫」
(D)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案,外文本之內容為「fifteen」,經最後通知後,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50」,主張「誤譯之訂正」而將申請專利範圍逕予修正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