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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 102 年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專利師「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考試題目,共 2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20 題選擇題

下列請求項之記載,何者符合明確性要求? (A)一種離心分離機,……其中第三圓筒之濾渣層長度為L<100 mm (B)一種化合物X,……其取代基Y 係選自由鹵素、氯及烷基所組成之群組 (C)一種清潔劑組成物,包含成分A 及成分B,其中成分A 含量為80 至90 重量%,成分B 含量為至多10重量% (D)一種研磨裝置,包含馬達、研磨頭、研磨平台……藉由馬達帶動研磨頭於研磨平台上進行研磨……,其中該研磨頭有三花瓣、四花瓣、五花瓣等形狀
下列何案具新穎性? (A)A 案為「用銅製成的產物A」;先前技術揭露「用金屬製成的產物A」 (B)B 案為「用於催化劑之化合物X」;先前技術揭露「用於染料的化合物X」 (C)C 案為「用於治療心臟病之組合物X+Y」;先前技術揭露「用於治療流感之組合物X+Y」 (D)D 案為「氧化鋁陶瓷的製備方法,其燒成時間為5~12 小時」;先前技術揭露「氧化鋁陶瓷的製備方法,其燒成時間為3~10 小時」
將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引證文件所揭露之先前技術進行比對時,下列何事項,為新穎性與擬制喪失新穎性判斷基準之差異處? (A)完全相同 (B)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 (C)差異僅在於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 (D)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甲教授希望瞭解其研發成果是否具商品化之價值,因而於102 年1 月3 日將該技術詳細刊載於一商業性周刊,結果普受好評,遂進一步於102 年6 月4 日提出專利申請案(下稱甲案)。另乙公司研發人員亦由該商業性周刊得知甲教授之研發成果,並搶先於102 年5 月20 日提出專利申請案(下稱乙案)。於甲、乙二案專利說明書內容相同、申請專利範圍不同,且查無先前技術之情況下,試問何案將會取得專利? (A)甲案 (B)乙案 (C)甲、乙二案均無法取得專利 (D)須視甲案於申請時,是否有聲明已刊載於商業性周刊之事實
下列有關單一性的敘述,何者正確? (A)審查新型單一性時,僅須就獨立項與獨立項間進行判斷即可 (B)於發明初審與舉發階段,其單一性之審查原則相同 (C)同一請求項中出現以擇一形式記載的不同發明時,無須進行單一性之判斷 (D)一請求項為具特定形狀陰螺紋的螺帽,另一請求項為具特定形狀陽螺紋的螺栓;該二請求項因不具相同技術特徵,故不具發明單一性|71240
先申請案1:申請日為102 年1 月10 日,申請專利範圍A1 所載內容為物Y 的發明;先申請案2:申請日為102 年4 月18 日,申請專利範圍A2 所載內容為製造物Y 的方法發明;後申請案:申請日為102 年7 月30 日,於先申請案1 及先申請案2 符合發明單一性之規定下,將二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A1 及A2 彙總為後申請案,並主張國內優先權。於先前技術已揭露A1 及A2 內容之前提下,下列有關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A1 及A2 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先前技術公開日為102 年2 月27 日之情況下,後申請案之A1 及A2,均無法獲准專利 (B)當先前技術公開日為102 年2 月27 日之情況下,後申請案之A1 及A2,均可獲准專利 (C)當先前技術公開日為102 年6 月27 日之情況下,後申請案之A1 及A2,均無法獲准專利 (D)當先前技術公開日為102 年6 月27 日之情況下,後申請案之A1 及A2,均可獲准專利
下列有關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修正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了補救申請時說明書內容揭露不明確,可補充增加先前技術的內容 (B)二段式的請求項,其前言部分中與先前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時,得於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中補充增列該技術特徵 (C)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記載「金屬」,可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的「金屬」變更為較下位的「銅」 (D)原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某化學之反應條件為pH=6~12,說明書之實施例中所述較佳範圍為pH=6~8,若pH=10~12 之反應條件已為先前技術所公開,此時允許將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為pH=6~9
有關專利權延長期間之舉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發明及新型專利權,均有適用 (B)核准延長專利權之醫藥品為動物用藥品者,亦為合法,非屬專利權延長期間之舉發事由 (C)經審定舉發成立者,與一般舉發案件之審定結果相同,應撤銷其專利權,其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D)因違反核准延長之期間超過無法實施期間之規定,經舉發成立確定者,就其超過之期間,視為未延長
下列有關發給最後通知態樣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引證文件認定請求項1 至3 不具新穎性,請求項4 至6 因申請專利範圍不具發明單一性而未檢索,如後續申請人刪除請求項1 至3,保留請求項4 至6,經續行檢索該等請求項,發現其他引證文件認定不具新穎性、進步性,屬得發給最後通知之態樣 (B)先前審查意見認定部分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其他請求項因不具發明單一性而未進一步判斷其是否不具進步性,如申請人刪除不具進步性之請求項後,針對先前未判斷進步性之請求項,以相同引證文件得認定其不具進步性,屬不得發給最後通知之態樣 (C)申請人提出再審查理由及修正,雖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者,屬得發給最後通知之態樣 (D)申請專利範圍未經檢索即認定不具發明單一性,經修正已克服不具發明單一性之不准專利事由後,經檢索認有不符進步性之情事者,屬得發給最後通知之態樣
下列有關審查以外文本提出之申請案的敘述,何者正確? (A)拉丁文亦屬可得取得申請日之外文本 (B)外文本內容為「sixteen」,不得藉由誤譯訂正,將中文本對應內容「60」訂正為「16」,因該誤譯訂正已變更實質內容 (C)外文本記載某裝置包含元件A、B 及C,而中文本僅記載該裝置包含元件A 及B,其中文本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D)外文本記載「heat-resistant rubber」,於中文本譯為「橡膠」,其中文本未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下列有關甲、乙、丙、丁案是否可准予更正之敘述,何者正確?甲案:將二段式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不分段;乙案:將不分段撰寫形式之請求項改寫為二段式;丙案: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求項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丁案:將特徵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前言部分。 (A)僅甲、乙案可准予更正 (B)僅甲、丁案可准予更正 (C)僅甲、乙、丁案可准予更正 (D)甲、乙、丙、丁案均可准予更正|71240
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技術特徵A+B+C;其中a 或a1+a2 係為A 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於說明書或圖式僅揭露A 為a 之情況下,甲案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改為a+B+C,乙案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改為a1+a2+B+C。下列有關甲、乙案是否准予更正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僅甲案可准予更正 (B)僅乙案可准予更正 (C)甲、乙案均可准予更正 (D)甲、乙案均不准予更正
下列有關分割或改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於原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後所提出分割案,原申請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逕依原核准內容公告 (B)於再審核准審定後所提出分割案,分割案僅能從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且尚未取得專利權保護之技術內容另案申請專利 (C)分割後之原申請案與分割案或分割案與分割案之間,說明書所載內容可以相同 (D)改請發明案如有申請實體審查之必要時,如改請發明已逾3 年期間者,得於改請發明之日起30 日內,申請實體審查
甲案:一種竹筷,其形狀呈細長圓柱狀,該竹筷之一端部為圓錐形且其周緣呈螺紋狀,其特徵在於:竹筷加工成形後,浸泡於殺菌劑中10 至25 分鐘,浸泡後置入烤箱中烘乾。乙案: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下列有關甲、乙案是否符合新型專利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A)僅甲案符合 (B)僅乙案符合 (C)甲、乙案均不符合 (D)甲、乙案均符合
甲說:「手機之圖像」所應用之物品為「應用於手機之『顯示裝置』」。乙說:「洗衣機之操作介面」所應用之物品為「應用於洗衣機之『顯示裝置』」。關於甲、乙二說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僅甲說正確 (B)僅乙說正確 (C)甲、乙二說均正確 (D)甲、乙二說均不正確
下列何者符合設計之定義? (A)炒飯 (B)湯麵展示模型 (C)聖代 (D)雷射動畫
下列有關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得不委任代理人而指定第三人為送達代收人 (B)委任代理人申請專利或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 (C)同一申請人委任數代理人時,應向全部之代理人送達,始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D)倘同一申請人委任數代理人之各代理人收受文書之時間不同,以最後收到之時,為送達效力發生之時
甲擅自將其與乙之共同發明,僅以自己之名義申請取得A 專利權。乙於2013 年2 月得知該情事後,主張系爭專利有違共同申請之規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以系爭專利中之部分請求項,為其所有之發明,聲明僅對部分之請求項,提起舉發 (B)乙除舉發應為共同申請之事由外,亦得於同一舉發案中,併予主張系爭專利有違反新穎性或進步性之情事存在 (C)專利專責機關審查後,如認乙之主張為有理由,應為舉發成立,撤銷A 專利權之審定 (D)乙既以甲為對造,提起舉發,經專利專責機關審定舉發成立後,應直接回復乙之專利權,無適用專利法第35 條規定之可能與必要
下列何者,非為得單獨主張,對發明專利提起舉發之法定事由? (A)優先權主張違反法律規定者 (B)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並取得發明及新型專利權者,或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 (C)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者 (D)發明或新型之更正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者
有關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舉發聲明中所載之請求項、舉發事由及證據所構成之爭點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不成立者,就同一事實及同一證據,即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B)有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係以後舉發案審定時,相關之法定事實是否存在作為判斷時點 (C)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不包括因程序不合法而處分不受理及舉發駁回之情況在內 (D)舉發人在行政訴訟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規定提出新證據,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該新證據不足以撤銷系爭專利權時,該新證據及同一事實,亦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