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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 105 年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考試題目,共 20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20 題選擇題

舉發人以證據2、3 之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經審查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訴願機關亦為相同決定,舉發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試問:舉發人得為下列何訴訟行為? (A)舉發人得向法院提出證據4,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B)舉發人得向法院提出證據2、3、4 之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C)舉發人得向法院提出證據2、3、4 之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D)舉發人得向法院提出證據2、3、4 之組合,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迴避的規定,何者正確? (A)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並無關於技術審查官迴避之規定 (B)法官之前配偶,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應自行迴避 (C)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 (D)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
下列關於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行政機關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之拘束 (B)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所提出之調查證據申請,均應加以調查,不得拒絕 (C)行政機關調查證據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資料或物品,但無選定鑑定人鑑定之權限 (D)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均須作成書面紀錄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如涉及當事人之營業秘密時,法院或當事人應如何處理? (A)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與公益有關,縱有營業秘密,法院仍應命當事人提出,如不提出,得依法科處罰鍰 (B)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亦準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關於民事訴訟章所規定之秘密保持命令,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C)當事人之營業秘密,事涉當事人之財產權,法院不得強制當事人提出 (D)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應無營業秘密可言,當事人不得以營業秘密作為抗辯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何者敘述為正確? (A)行政訴訟不徵收裁判費 (B)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或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另徵收裁判費 (C)行政訴訟不同審級所徵收之訴訟費用均相同 (D)行政訴訟之聲請或聲明,一律不徵收訴訟費用|71220
專利權人收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舉發成立之決定,何時得提起訴願及下列有關訴願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自收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B)專利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訴願,應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訴願書送達訴願機關之日起,視為提起訴願日 (C)訴願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不得扣除在途期間 (D)訴願人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下列有關專利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利行政訴訟與一般行政訴訟相同,分為準備程序及辯論程序 (B)專利行政訴訟之第一審程序由法官獨任審理 (C)專利行政訴訟得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 (D)專利行政訴訟得聲請傳訊專家證人
下列何者為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 (A)專利舉發、商標廢止、營業秘密之認定 (B)商標評定、植物品種及種苗之申請、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C)專利舉發、商標異議、著作權有無之認定 (D)商標註冊申請、專利價值之認定、光碟管理條例事務
下列何者非技術審查官之職務內容? (A)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 (B)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C)以專家證人身分接受當事人之詰問 (D)協助裁判書附表及圖面之製作
專利權人對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通知其專利權已因未繳納年費而當然消滅之函文,提起訴願,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決定? (A)不審議之決定 (B)不受理之決定 (C)無理由之決定 (D)情況之決定
下列有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或敘述,何者為正確? (A)法院或行政機關判斷新型專利是否有效時,應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內容之拘束 (B)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係行政處分 (C)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係法律諮詢意見 (D)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同一新型專利,僅得製作一份技術報告
住所在臺中市之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作成准予專利處分,乙以該發明專利欠缺進步性要件為由,對該專利權提起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作成舉發成立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認為訴願無理由,作成駁回訴願之決定。試問甲不服該訴願,應向何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A)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B)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D)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71220
發明專利權有二以上之請求項者,舉發人申請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結果,認僅部分請求項應予撤銷。試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如何處理? (A)撤銷發明專利權之全部請求項 (B)命舉發人變更舉發聲明 (C)撤銷有舉發事由之部分請求項 (D)駁回舉發申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發明專利申請案,有專利法第46 條第1 項規定之不予專利審定事由。試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不予專利之行政處分前,應如何處理? (A)逕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B)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 (C)通知申請人限期申請再審查 (D)核發最後通知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作成核准專利審定,甲同時繳納證書費及10 年專利年費後,依專利法第52 條第1 項規定,請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退還溢繳之專利規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拒絕退還,試問甲應如何救濟? (A)提起訴願 (B)提起確認訴訟 (C)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D)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我國、美國及日本均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均互相承認優先,我國人甲第一次於20l6 年5 月20 日在日本提出發明申請案,繼而於同年5 月30 日在美國提出同一發明申請案,復於同年6 月20 日向我國申請同一發明專利,有主張日本與美國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因該申請欠缺必要圖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命其補正,甲於同年7 月10 日補正完畢。試問甲之發明申請案,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何日為準? (A)2016 年5 月20 日 (B)2016 年5 月30 日 (C)2016 年6 月20 日 (D)2016 年7 月10 日
發明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請准專利,經專利申請權人於該專利案公告之日起2 年內申請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日起2 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試問應以何日為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 (A)申請舉發日 (B)非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 (C)專利申請權人之實際申請日 (D)舉發撤銷確定日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審查結果,認不具進步性要件,依專利法第46 條第1 項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試問甲不服該審定,應如何救濟? (A)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B)向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申請再審查 (D)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甲與乙共同設計具有視覺美感之電腦外殼,甲持該共同設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設計專利,經審查結果,認申請設計專利人不適格,作成駁回申請之審定。試問甲不服該審定,應如何救濟? (A)申請再審查 (B)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C)向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二人之申請日均為同日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試問申請人間協議不成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如何處理? (A)抽籤方式定之 (B)均不予發明專利 (C)通知提起訴願 (D)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或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